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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股息紅利個稅政策旨在鼓勵長期投資

  • 發佈時間:2015-09-10 06:19:5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9月9日訊 記者曾金華 周琳報道: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中國證監會會計部有關負責人今天表示,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調整,將有利於進一步鼓勵長期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9月7日晚間,經國務院批准,三部門發佈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對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加大了稅收優惠力度,即持股超過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持股1個月以內和1個月至1年的,實際稅負仍和以前政策一致,為20%和10%。

  對於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問題,三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該通知規定執行,即與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同步調整,對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1個月以內和1個月至1年的,稅負仍為20%和10%。

  對於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繳的問題,三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個人持股超過1年的,按政策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時先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個人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對於持股期限是如何計算的問題,三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有關規定,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此項政策的實施涉及面較廣,關係廣大個人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加強政策宣傳與輔導,優化納稅服務,提供技術保障。上市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做好相關的技術支援和人員培訓,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確保政策平穩實施。”有關負責人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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