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叫停期指配資 部分公司深度介入不願洗手
- 發佈時間:2015-08-31 07:32:06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劉小菲
記者在調查的過程中發現,目前很多期貨公司都積極介入配資利益鏈,充當客戶和配資公司的仲介,甚至有的期貨公司還成立了專門的行銷團隊來電話行銷開發期貨配資業務,積極為客戶期貨配資牽線搭橋。
而早在2011年7月,證監會便下發《關於防範期貨配資業務風險的通知》,要求各地證監局加強監管,同時期貨公司方面應嚴格執行實名開戶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配資業務。然而,記者發現,部分期貨公司同配資公司的合作關係卻始終未停止,只是變得更加隱蔽。
期貨公司介入配資利益鏈
《證券法》第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而配資公司卻將其掌握的股票期貨賬戶出借給客戶使用,同時還通過出借資金並收取利息獲利,那麼這是否構成違法和超越經營範圍呢?記者在一家期貨公司提供的一份配資協議上面發現,這個出資方居然是一個1993年出生的人,很明顯是出資方的一個馬甲,其背後的資金來源成了一個謎。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早在2011年7月,證監會便下發了《關於防範期貨配資業務風險的通知》,要求各地證監局加強監管,同時期貨公司方面應嚴格執行實名開戶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配資業務。然而,記者發現,部分期貨公司同配資公司的合作關係卻始終未停止,只是變得更加隱蔽。
雖然目前每家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均有一定配資賬戶存在,但核查這類配資賬戶則顯得難度較大。一位期貨公司員工表示,“目前使用他人賬戶交易的情況很多,確認其賬戶是否存在配資交易幾乎是不可能的。”
業內人士指出,一些人通過開設“股指吧”等期貨交易場所組織招攬客戶,從中賺取手續費等,其中蘊含著巨大風險。首先是股指吧等出借自有賬戶供他人從事期貨交易從中賺取費用,涉嫌變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其次是股指吧等期貨交易場所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通過設立分賬戶、出借賬戶,變相降低了股指期貨投資者門檻,引進了大量缺乏風險承受能力的客戶。
一位知情人士表示,期貨公司積極參與配資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想賺取更多的手續費,進入2011年後,期貨公司整體利潤下滑嚴重甚至虧損,而且期貨交易所也取消了佣金返還政策,這對期貨公司影響很大。據了解,很多排名靠後的公司幾乎都是靠交易所的返傭才實現盈利,交易所返還佣金一般佔總盈利的30%。
據記者了解,此前為鼓勵期貨公司交易,期貨交易所會按一定的比例返還佣金給排名靠前的期貨公司,返還佣金的比例以期貨公司的成交量來衡量。但是之後監管層接連出臺多項抑制投機政策,導致期貨交易成本上升,成交量驟減,多數期貨公司收入大幅下滑。“期貨公司日子難過,只好找期貨配資這樣的方法來解決。”該期貨公司員工透露。
期貨配資被證監會叫停
記者了解到,2014年9月,江西省某公安局接到舉報,稱鄒某等人非法組織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導致投資者嚴重虧損。經查,鄒某借用他人股指期貨賬戶,鼓動當地群眾參與交易,向投資者收取每手300元的交易手續費。十幾名沒有任何經驗的群眾累計虧損158萬元。鄒某等人的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構成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鄒某等人進行立案偵查。
無獨有偶,在今年5月18日,陜西證監局接到線索,稱一家機構非法從事期貨活動,打著“股指期貨俱樂部”的名義招攬客戶,該機構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涉嫌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依法對其進行了現場查處。
記者注意到,被證監會通知嚴禁從事期貨配資的主體雖然是期貨公司,但在《關於防範期貨配資業務風險的通知》中,證監會首先公佈了對期貨配資公司進行了解的情況:一項“未取得任何金融業務許可牌照,涉嫌超越經營範圍從事資金借貸業務”的調查結果等於宣判了期貨配資公司的“死刑”。
記者發現,非法經營罪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8條針對非法經營罪增加的一條罪狀,即“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也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