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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鬆綁激發並購重組熱情

  • 發佈時間:2015-05-06 09:29:3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並購重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呈現日益寬鬆趨勢,不僅流程得以簡化,配套融資比例提升,還取消了一些對配套融資的限制性規定。業內普遍預期,這將令並購重組市場煥發出更大熱情,上市公司可以通過並購重組做大做強、延伸産業鏈、拓展新興産業,創業企業可通過並購登陸資本市場,有利於形成全社會鼓勵創業的氛圍。

  4月24日,證監會公佈了修訂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新規擴大了募集配套資金比例,主要是便利企業報審募集配套資金,過去對配套資金超過25%的,需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現在由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一併審核。超過100%的,由發行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此次修訂明確了募集配套資金的用途,考慮並購重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資金還可用於:支付本次並購交易中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標的資産在建項目建設等。修訂直接提升了上市公司在並購重組活動中的可募集資金比例,對上市公司、被並購標的均是重大利好,將鼓勵更多的並購重組行為。經過修訂後,中小企業通過並購重組進入A股市場更加便捷,程式更加簡單,所需時間也更短。

  據國泰君安統計,2014年超過300家公司通過並購方式進入資本市場,遠遠超過2014年IPO公司數量。這對市場行情和市場風格産生了重大影響。並購重組案例的進一步增加,可以使更多優質公司進入A股市場,一方面改善了A股上市公司本身的質地,另一方面也提供了更多的投資機會。

  在此番修訂之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可以同時募集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配套資金用於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但有所限制。資産負債率明顯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準、前次募資使用效果明顯未達計劃進度或預期收益、並購重組方案僅限于收購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近兩年,不少上市公司在並購行為或重大資産重組中出於順利過會的考慮,取消或縮減了配套資金募集方案。

  此次修訂還放開了借殼上市通過配套募資補充流動性的限制。新規規定,募集配套資金用於補充公司流動資金的比例不超過募集配套資金的50%;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的,比例不超過30%。今後在借殼的配套融資中,可以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在牛市盛宴之下,上市公司估值普遍較高,不少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期望回歸A股,借殼上市成為重要選擇,還有眾多非上市的優質企業期望通過借殼登陸A股市場。配套募資比例提高、可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均對借殼上市構成重大利好,可融資額提高,勢必提高借殼方的積極性。

  今年3月30日財政部與國稅總局發佈《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對影響個人投資創業熱情、阻礙企業並購重組的個稅徵收政策進行改革,以分期繳納取代此前的一次性繳納政策。將在上海自貿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以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非貨幣性資産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産以外的資産,包括股權、不動産、技術發明成果等。

  此前曾有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行為因交易對方的自然人投資者無法一次性繳納個稅而導致重組流産。該項政策修改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有效“減負”。發行股份收購個人持有的標的股權個稅分期繳稅,使得緩交有了政策依據,利好並購重組市場的同時,公司還可以更靈活地設計重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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