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解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新規:推動市場主體歸位盡責
- 發佈時間:2015-01-09 07:4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日報北京1月8日訊 (記者 何川)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負責人1月8日在“微訪談”中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新規進行解讀,並表示下一步將根據《證券法》修改情況適時調整完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監管制度。
近年來,A股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案例日漸增多。早在2014年10月份,證監會就發佈了修訂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取消了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産行為的審批,並取消要約收購事前審批及兩項要約收購豁免情形的審批,進一步明確對借殼上市執行與IPO審核等同的要求,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不允許借殼上市等。
“新辦法的實施,有利於提高並購重組審批效率,完善並購重組市場化機制,推動市場主體歸位盡責。”該負責人表示。數據顯示,2014年1月份至11月份,證監會共審核236家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申請,交易金額達到2971.1億元。
雖然新規取消了多項行政審批,但並未放開股票支付的審批。對此,該負責人表示,根據《證券法》現行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均需經證監會核準。據此,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用於並購重組進行審核是證監會的法定義務和職責,仍須保留。下一步,證監會將根據《證券法》修訂適時調整完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監管制度。
從新規內容上看,並聯審批是一大亮點。實行並聯審批後,上市公司可同時向相關部委和證監會報送行政許可申請,證監會和相關部委對申請獨立作出核準決定,相關部委的核準不再作為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
此外,為防止內幕交易的發生,新規還從強化資訊披露、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角度,就防控並購重組環節的內幕交易作出多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