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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規範“PE+上市公司”資訊披露

  • 發佈時間:2015-04-27 00:30:2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發佈《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資訊披露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規範和強化“PE+上市公司”模式下的資訊披露。

  根據《指引》,“PE+上市公司”模式下的資訊披露主要包括合作投資事項的具體模式、主要內容、相關關聯關係和利益安排,充分揭示相關風險,並按分階段披露原則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重大進展。上市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與PE的合作投資協議主要條款,充分披露相關主體之間的關聯關係及其他利益關係、合作中可能面臨的風險,並及時披露進展情況,不得選擇性披露,以免誤導投資者。

  《指引》根據分階段資訊披露原則,規定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確立投資合作關係後,應當在投資基金完成工商登記或募集失敗、籌劃重大事項、取得階段性重大進展等事項發生後,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最大程度解決投資者的資訊對稱度,為投資決策提供參考。合作投資事項的相關公告披露前後,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或存在內幕交易嫌疑的,上市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要求提交內幕資訊知情人名單。交易所在交易核查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將提請證監會依法查處。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指引》充分尊重市場創新,堅持適度原則,監管重心在於規範和強化“PE+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著重圍繞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的具體模式、利益鏈條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提出了具體披露要求。考慮到該模式是商業行為,過於強調事無巨細的資訊披露可能會影響其正常進行,束縛市場的創新活力,《指引》按照重要性原則,主要針對市場資訊不對稱,可能給相關主體進行概念炒作、操縱股價提供灰色地帶等問題,圍繞投資者重點關注的事項來規範相關方的資訊披露行為。

  “PE+上市公司”模式主要指私募基金認購上市公司股份、與上市公司共同設立並購基金或存在其他相關協議安排。作為一種市場創新手段,這一投資模式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推動各市場主體有效整合市場資源,促進金融資本與産業資本的有效結合。據上交所統計,截至去年末,共有129隻PE持有67家滬市上市公司的股份,另有7隻PE擬通過參與非公開發行入股6家上市公司;共有28家上市公司與PE共同設立或擬設立32家並購基金或産業基金,總投資規模約448.7億元。

  “PE+上市公司”模式在運作中可能出現一些問題。市場人士指出,私募基金可與上市公司、投資者及管理者之間建立多重、複雜且隱蔽的利益關係,個別利益相關方可能利用資訊上的不對稱,內外聯結,利用虛假項目炒作概念,通過市場操作實現短期套現,損害投資者利益。對此,監管機構予以持續關注。證監會此前表示,在對該模式的監管中,將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在合法合規基礎上由市場自主決定,並有針對性地防範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上交所在日常監管中,加大了事中事後監管力度。此前,大湖股份中源協和益民集團等上市公司在上交所的監管問詢下,詳細披露了與之合作的私募基金及相關機構的關聯關係和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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