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和期貨品種上市應經證監會批准
- 發佈時間:2015-03-21 07:35:5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取消審批的是證券交易品種和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
“證券交易所上市期權品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針對國發11號文中提到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不需要證監會審批的情況,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0日表示。
鄧舸指出,今年2月份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其中取消“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這一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該項目的設定依據是《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13條,即“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應當報證監會批准”。因此,此次取消對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這裡的交易品種是指證券交易品種。
鄧舸表示,證券交易所開展股票期權交易,應當遵守《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證監會發佈的《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其中,《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種,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第85條規定,“在期貨交易所之外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交易場所進行的期貨交易,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證券交易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股票期權交易品種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第26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與結算業務時,相關業務活動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於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交易的有關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執行。”
針對國發11號文中提到期貨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不需要證監會審批,而期貨交易所上市期貨品種是否需要審批的疑問,鄧舸表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其中就包括了“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以及“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國發11號文僅取消了證監會對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的審核事項。
“我們認為,對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進行依法審核仍然是法律賦予證監會的職責,證監會將嚴格依法履行。”鄧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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