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要求仲介機構核查申報企業PE背景
- 發佈時間:2015-03-21 07:35:22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3月20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發佈《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以下簡稱《監管函》),要求仲介機構在企業申請掛牌環節以及在掛牌公司發行融資、重大資産重組等環節,核查有私募投資基金背景的登記備案情況。
自《監管函》發佈之日起申報的企業,仲介機構須核查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及其是否遵守相應的規定: 一是若申請掛牌公司或申請掛牌公司股東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的,主辦券商及律師須核查其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履行了登記備案程式,並請分別在《推薦報告》、《法律意見書》中説明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併發表意見。
二是申請掛牌同時發行股票的,主辦券商和律師須核查公司股票認購對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履行登記備案程式,並請分別在《推薦報告》、《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關於股票發行的專項意見中説明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併發表意見。
在掛牌公司發行融資、重大資産重組等環節,掛牌公司報送的股票發行融資備案材料中,主辦券商和律師應當分別核查掛牌公司股票認購對象和掛牌公司現有股東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其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履行了登記備案程式,並分別在《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和《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中對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進行專門説明。
同時,掛牌公司披露的重大資産重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和《法律意見書》中,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應當分別核查交易對手方和掛牌公司現有股東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其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履行了登記備案程式,並對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進行專門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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