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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正研究向銀行發放證券牌照 尚無時間表

  • 發佈時間:2015-03-07 01:30:25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中金所上證50和中證500股指期貨交易的請示證監會正在審批

  對於日前媒體關於“監管部門將向銀行發放券商牌照”的報道,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3月6日表示,目前,證監會正在研究落實“國九條”的有關要求,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研究證券期貨業務牌照管理制度,以及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隔離基礎上申請證券期貨業務牌照有關制度和配套安排,相關研究工作正在進行中,並需履行必要程式。有關政策的公佈實施尚無明確時間表。

  張曉軍説,2014年5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明確提出實施公開透明、進退有序的證券期貨業務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援符合條件的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隔離基礎上申請證券期貨業務牌照;支援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參股的方式探索綜合經營。

  對於媒體關於“中國擬對QFII和RQFII稅收進行專項清理並追徵稅款”的報道,張曉軍表示,2014年11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號),明確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應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他進一步介紹,我國現行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均應依法繳納所得稅。為了促進內地和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經國務院批准,在滬港通機制下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暫免征收股票轉讓差價所得稅。考慮到QFII、RQFII和滬港通在交易性質和經濟實質上具有類似性,並兼顧稅收政策公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佈財稅[2014]79號文,明確了上述政策。因此,對不屬於免稅範圍的所得依法繳稅,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

  此外,張曉軍介紹,中金所已向證監會上報了開展上證50和中證500股指期貨交易的請示。目前,證監會正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批。下一步,證監會將及時向社會公開審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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