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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違法懲罰不應只是“市場禁入”

  • 發佈時間:2015-03-23 02:31:1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即使今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參與市場投資,但其仍可“假借”家人、親戚或朋友的賬戶進行證券投資,而這卻是市場禁入所無法禁止的。因此,市場禁入的處罰,對某些違規的證券從業人員從事證券行業或許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整體上,在嚴懲違規者方面,其效果往往會打折。

  近日,證監會就修改2006年頒布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儘管證監會聲稱此舉是為了“進一步嚴格執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但從欲修改的內容上看,市場禁入新規仍然沒有預期中的震懾力。

  早在1997年,中國證監會就制定了《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隨著2005年對《證券法》的修訂,以及在總結《暫行規定》制度內容以及執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監管部門于2006年發佈實施了現行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而統計數據顯示,從2006年至2014年,中國證監會共對50余名證券違法行為責任人員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此外,像市場禁入三年、五年或八年的也不在少數。

  從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上看,一是對適用範圍從發行人、上市公司“擴容”至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相關責任人員,二是像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違規人員,如果情節嚴重的,將可能被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三是增加了多次違規、屢教不改,或者抗拒調查的違規人員的適用情形。然而,無論監管部門對《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如何進行完善,其本身存在短板卻是不爭的事實。實際上,該規定實施多年以來,儘管某些違規人員受到了處罰,但其效果卻是十分有限的。

  如去年11月份證監會公佈了對海聯訊三大股東章鋒、邢文飚、楊德廣的《市場禁入決定書》。監管部門的調查顯示,三人作為上市公司的前幾大股東,直接參與討論並決定虛構收回應收賬款事項或虛增營業收入事項,明確知悉海聯訊報送和披露的文件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其行為對海聯訊騙取發行核準和虛假資訊披露行為的發生起主要作用。據此,中國證監會認定章鋒、邢文飚、楊德廣為證券市場禁入者,自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8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然而,因為直接參與造假,本不符合上市資格的海聯訊“成功”混進資本市場,即使是三大股東被市場禁入八年,並且相關股東還對投資者進行了補償,但與其資産實現了證券化,以及今後可高位套現獲得的鉅額利益相比,市場禁入與補償投資者又算得了什麼?

  又如這幾年基金“老鼠倉”頻現,相關基金經理也被證監會處以市場禁入的處罰。涉足“老鼠倉”的基金經理即使今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參與市場投資,但其仍可“假借”家人、親戚或朋友的賬戶進行證券投資,而這卻是市場禁入所無法禁止的。因此,市場禁入的處罰,對某些違規的證券從業人員從事證券行業或許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整體上,在嚴懲違規者方面,其效果往往會打折。

  既然被市場禁入,説明其存在違規違法行為,説明其對市場形成了損害。而這一損害最終會傳導至投資者身上。因此,違規者被市場禁入了,但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卻常常得不到補償,其合法權益仍然得不到保障,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想要改變這一尷尬的局面,需要的不僅僅是“規定”的禁止,更需要的是法律的約束,應該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如果違規者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應由其進行賠償。若此,被市場禁入者在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同時,還要承擔賠償投資者損失的責任,違規成本無形中提高了,投資者利益也有所保障。

  □曹中銘(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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