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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揭家醜”背後是處罰缺位

  • 發佈時間:2014-11-05 02:30:51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 公司股事

  相對於IPO造假的嚴厲問責,上市後的企業各種造假行為都得不到有效約束。歷數《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六條監管舉措,基本都可以歸納為內部處罰,也即證監會按照“家規”,對違規的上市公司進行訓誡。

  齊星鐵塔突然自揭家醜。公司11月4日發佈公告稱,自2013年6月25日至今,控股股東齊星集團共計非經常性佔用公司資金達1.88億元。而就在8月9日,在審核齊星鐵塔的半年報數據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還作出了“公司不存在關聯方違規佔用公司資金的情況”的表態。

  齊星鐵塔自揭家醜,可事件遠未到終結之時。上司公司“自揭家醜”背後是現有處罰機制力度不足。

  對於IPO造假,常見的是上市之前就被舉報出來或發現,查證屬實後企業撤銷資格,或者是上市成功後,IPO造假的行為被曝光,證監會再進行處罰。但是相對於IPO造假的嚴厲問責,上市後的企業各種造假行為都得不到有效約束。以資訊造假為例,根據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一)責令改正;(二)監管談話;(三)出具警示函;(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歷數以上六條監管舉措,基本都可以歸納為內部處罰,也即證監會按照“家規”,對違規的上市公司進行訓誡,情況再嚴重些,則納入“黑名單”。但是,這些內部處罰力度相對於資訊造假帶來的巨大收益,兩者孰輕孰重?違規成本過低,讓某些上市公司以資訊造假為能事,“聰明”如齊星鐵塔,在年報大限將近之際,拋出一紙“認錯書”,似乎就此擺脫了性質更為嚴重的責任背負,反正還有一錯再錯的巨大“試錯”空間。

  實際上,有關上市公司資訊披露作假行為的制度完善,一直處於進行時。在10月30日-31日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年會(2014)期間召開的“適應監管轉型,建設創新型自律組織”專題交流會上,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執行副會長表示,上市公司監管模式由此前的以公司治理為主轉向以資訊披露為核心,這種監管轉型客觀上要求上市公司協會要更好地發揮自律管理和服務,在優化公司治理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今年10月15日,證監會出臺退市制度正式稿,將於11月16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包括上市公司因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將由此暫停上市甚至終止上市。希望未來這一制度,能夠真正成為懸在上市公司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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