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國有科技型企業能否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如何界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的科技企業?股權出售是否需要進場交易?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三部門明確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執行中的相關問題。
三部門指出,《辦法》的適用對象為中國境內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業,包含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國有企業。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的科技企業界定方面,包括兩類情況,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投資的科技企業;二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過其獨資設立的資産管理公司投資的科技企業。企業實施股權出售,應按不低於資産評估結果的價格,以協議方式將企業股權出售給激勵對象,股權出售不需要進場交易。
三部門明確,分公司不具有公司法人資格,不符合《辦法》第二條規定,不能依據《辦法》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在符合《辦法》規定的實施條件基礎上,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符合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與《辦法》股權激勵政策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自主擇一實施,不可以同時開展。主要考慮,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政策實質是允許員工購買企業股權,與《辦法》股權激勵的標的來源是一致的,即都是企業股權。因此,企業可按照自身發展要求和發展戰略,實施不同的政策,但不可以同時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和股權激勵,避免重復激勵。
為支援和鼓勵初創型國有科技型企業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辦法》放寬了實施激勵的時間限制。對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可採取股權出售、股權期權和項目收益分紅等激勵方式,相關指標以實際經營年限計算;但不得採取股權獎勵和崗位分紅的激勵方式。
大、中、小、微型國有科技型企業是否均可依據《辦法》實施股權激勵?三部門表示,根據《辦法》規定,股權激勵包括股權出售、股權獎勵和股權期權三種方式,大、中型國有科技型企業可以採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的激勵方式,不得採取股權期權的激勵方式。
對於股權激勵實施過程中涉及的稅收優惠政策,三部門介紹,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暫不納稅,遞延至股權轉讓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和20%的稅率一次性繳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徵稅政策維持不變,繳稅期限由6個月放寬至12個月。
根據《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同一激勵對象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者産業化項目,企業只能採取一種激勵方式、給予一次激勵。對按照本辦法給予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自本次股權激勵方案實施起,企業5年內不得再對其開展股權激勵。
《辦法》主要面向國有科技型企業,非國有企業如何進行相關激勵?三部門表示,對於非國有企業的激勵政策,屬於上市公司的,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執行;屬於非上市公司的,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激勵政策,或自主決策。(經濟日報記者 董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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