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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轉公司發佈《主辦券商執業品質評價辦法》新聞問答

  • 發佈時間:2016-02-03 23:13:06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中國網財經2月3日訊 全國股轉公司1月29日發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品質評價辦法(試行)》,將對主辦券商進行執業品質評價。

  為了進一步解讀該辦法制定的背景、主要評價指標的構建及評價結果的運用,全國股轉公司對市場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了新聞問答。股轉公司在問答中表示,主辦券商的最終得分由綜合分、加分項和扣分項組成。綜合分主要針對推薦掛牌、掛牌後督導、交易管理、綜合管理四類業務中,券商在規則以內、情理之外的消極表現,這些負面行為記錄在業務量中佔比越高,主辦券商的得分就越低。

  此外,如果主辦券商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股轉公司會根據懲戒類別的不同在綜合分的基礎上扣分。相反,如果對市場做出貢獻或者合規經營表現突出還可以獲得加分。市場貢獻是指業務市場份額和業務開展品質排名靠前。

  以下是問答全文:

  一、建立主辦券商執業品質評價制度的背景是什麼?

  答:主辦券商制度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的基本制度安排之一,主辦券商是全國股轉系統的重要市場參與人,在市場運作的各個環節都起著關鍵作用,其是否規範執業、勤勉盡責是市場能否健康發展的關鍵。

  根據主辦券商制度運作兩年多以來的情況,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主辦券商執業過程中出現大量未明確違反規則、但同時表現為執業品質低下的行為,反映出主辦券商管理層合規意識薄弱、從業人員經驗不足、執業態度不嚴謹等問題。在此情況下,有必要在實施自律監管措施之外,採用更為溫和、覆蓋面更廣的監管手段,即執業品質評價制度,切實提高主辦券商整體執業水準,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同時,為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進一步推進新三板發展的若干意見》,建立健全主辦券商激勵約束機制,在總結主辦券商自律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全國股轉公司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品質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價辦法》),就組織實施、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評價結果分檔、評價結果運用等方面內容作出了相關規定。

  二、全國股轉公司對哪些主辦券商進行執業品質評價?

  答:全國股轉公司對在評價期內已取得推薦、經紀或做市業務備案函的所有主辦券商進行執業品質評價。主辦券商控股的證券子公司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合併納入母公司評價。

  三、主辦券商執業品質評價主要採用哪些評價指標?

  答:根據《評價辦法》,納入主辦券商執業品質評價的指標主要包括四類:一是執業品質負面行為記錄;二是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情況;三是對市場發展的貢獻;四是其他對評價有重要影響的事項。

  其中,執業品質負面行為的記錄情況對評價結果具有關鍵性作用,也是反映執業品質的基本指標。其主要指主辦券商在推薦掛牌、掛牌後督導、交易管理、綜合管理等執業過程中因未勤勉盡責而出現的工作品質低或不規範但尚未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行為。《評價辦法》附件一對執業品質負面行為進行了具體描述,本著“簡單起步”的原則,本次發佈的執業品質負面行為內容集中在前期主辦券商執業過程中頻繁出現並對市場發展影響較大的品質低下的行為。後續在監管實踐不斷豐富的情況下,或主辦券商執業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全國股轉公司不定期對執業品質負面行為具體內容進行調整,並向市場公佈。

  四、主辦券商執業品質的評價週期如何設置?

  答:根據《評價辦法》,全國股轉公司對主辦券商執業品質的評價週期分為月評和年評兩個週期。其中,年評評價期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

  五、執業品質月評和年評有什麼區別?

  答:根據《評價辦法》,月評是指全國股轉公司于每月10日前,在全國股轉系統官網公示主辦券商推薦掛牌、掛牌後督導、交易管理、綜合管理四類業務執業品質情況。其反映了主辦券商執業品質變化情況的動態結果,提示主辦券商及時採取相關措施提高執業品質。

  年評是指全國股轉公司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綜合點值、扣點原則和加點原則,確定主辦券商上年的評價點值並進行分檔,在全國股轉系統官網公示所有主辦券商分檔結果。年評能夠保證在一個足夠長的評價期內對主辦券商執業品質情況做出全面、客觀的評價。

  六、如何將主辦券商執業品質評價指標進行量化?

  答:根據《評價辦法》,全國股轉公司將四類評價指標以點值的形式進行量化。

  “執業品質負面行為”的量化方法:設定無執業品質負面記錄的主辦券商基準點值為100點,按照負面記錄數量與業務量比值排名高低來分別賦予調整系數,比值越高表明出錯率越高,通過調整系數相對降低券商獲得的點值,最終得出綜合點值。

  “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情況”的量化方法:依據懲戒措施類別不同,按照一定標準扣除相應點值。

  “對市場發展的貢獻”和“其他對評價有重要影響的事項”的量化方法:依據主辦券商對市場貢獻的大小,以及合規等方面表現較為突出的主辦券商,按照一定標準增加相應點值。

  主辦券商的最終獲得的評價點值=綜合點值+加點-扣點

  七、主辦券商的綜合點值具體如何計算?

  答:將主辦券商推薦掛牌、掛牌後督導、交易管理、綜合管理四類業務的基準點值分別設定為30點、30點、30點、10點,按照以下進行原則計算各主辦券商獲得的綜合點值:

  1.在推薦掛牌業務計值方面,將主辦券商“推薦掛牌負面行為記錄數量/推薦掛牌企業家數”指標量化後,指標數值為0的基準分系數設定為1;將指標數值大於0的主辦券商進行排序,按排版名前5%(含)、5%-20%(含)、20%-40%(含)、40%-70%(含)和70%-100%劃分共5個區間檔位,各區間對應的系數設定為0.60、0.70、0.80、0.85、0.90。假設A主辦券商本指標數值排名前5%,則相應計點為:30*0.60=18點。

  2.在掛牌後督導業務計值方面,將主辦券商“掛牌後督導負面行為記錄數量/持續督導企業家數”指標量化後,按照同上的分檔標準分配系數。假設A主辦券商本指標數值排名5%-20%,則相應計點為:30*0.70=21點。

  3.在交易管理業務計值方面,將主辦券商“交易管理負面行為記錄數量/做市企業家數”指標量化後,按照同上的分檔標準分配系數。假設A主辦券商本指標數值排名20%-40%,則相應計點為:30*0.80=24點。

  4.在綜合管理計值方面,將主辦券商“綜合管理負面行為記錄數量/持續督導企業家數”指標量化後,按照同上的分檔標準分配系數。假設A主辦券商指標數值排名40%-70%,則相應計點為:10*0.85=8.5點。

  將四項業務點值進行加總,以確定每個主辦券商的綜合點值。根據上述計算,A主辦券商的綜合點值為:71.5點。

  八、主辦券商執業品質評價中加點的標準有哪些?

  答:主辦券商執業品質評價主要在三方面進行加點:一是業務開展規模或品質排名靠前,如推薦有行為掛牌企業家數、持續督導企業股票發行次數、做市股票成交量、做市即時性、提供重組服務數量等,在行業排名靠前的情況下加0.5-2點不等;二是業務開展合規及主辦券商對《進一步推進新三板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的要求落實情況較佳的進行加點,加2或5點不等;三是由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在評價運作初期暫不適用自由裁量權空間大的評價指標。

  九、主辦券商執業品質評價中扣點的標準有哪些?

  答:主辦券商執業品質評價主要在兩方面進行扣點:一是全國股轉公司對主辦券商採取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按照懲戒類型不同扣1-8點不等;二是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主辦券商從事涉及非上市公眾公司業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採取的行政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扣5或8點不等。

  十、年度評價中如何對主辦券商進行分檔?

  答:在年度評價中,全國股轉公司將根據主辦券商年度內執業品質評價點值高低,將主辦券商分為一檔、二檔、三檔、四檔:一檔為點值排名前20%(含)的主辦券商;二檔為點值排名前20%-60%(含)的主辦券商;三檔為點值排名前60%-80%(含)的主辦券商;四檔為點值排名80%之後的主辦券商。

  此外,年評時主辦券商存在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認定結果和評價點值分檔結果孰低的原則確定檔位:(一)評價期末沒有已推薦掛牌公司或正在推薦掛牌公司,且評價期內沒有對任一家掛牌公司進行做市的,直接認定為三檔;(二)在評價期內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認定為四檔;(三)在評價期內被採取責令停業整頓、被採取臨時接管監管措施的,直接認定為四檔。

  十一、全國股轉公司如何運用評價結果

  答:根據《評價辦法》,全國股轉公司將評價結果主要運用於三個方面:

  1.依據評價結果對主辦券商進行日常監管。如每月對上月月評結果排名後十位的主辦券商進行電話問詢,必要時要求提交書面説明或現場檢查,並將處置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及主辦券商註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2.根據評價結果的不同,對主辦券商實施差異化制度安排。根據年評分檔結果,分別在推薦掛牌、持續督導、並購重組、股票發行和做市等業務方面針對主辦券商實施差異化制度安排;作為新業務或新産品的優先試點順序的依據;在日常報告頻率、現場和非現場檢查頻率、定期接受培訓的頻率等方面實行區別對待。具體差異化安排會在制度運作過程中根據需要持續調整,以不同形式不定期向市場公佈。

  3.評價結果與中國證監會實施的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體系進行對接。年度評價的結果報送證監會,同時抄報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證監會分類評價工作的統一部署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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