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行為再規範:新三板解除持續督導協議規則
- 發佈時間:2015-10-23 08:1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王文舉
為進一步規範主辦券商和掛牌公司協商一致解除持續督導協議的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品質,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近日修訂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和掛牌公司協商一致解除持續督導協議操作指南》,並在總結前期審核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主辦券商和掛牌公司協商一致解除持續督導協議審核要點》。
據悉,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點:
一是延長了材料提交時間,根據前期材料受理情況,新修訂的《操作指南》將材料提交時間延長至“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後十個轉讓日”。
二是材料提交前三方應簽訂附生效條件的協議,為防範材料受理後,可能出現的一方反悔的風險,新修訂的《操作指南》規定:掛牌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後,掛牌公司與原承擔持續督導職責的主辦券商簽訂附生效條件的終止協議,與承接督導事項的主辦券商簽訂附生效條件的持續督導協議。掛牌公司、原主辦券商和承接主辦券商應在終止協議與新簽訂的持續督導協議中約定此協議自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無異議函之日生效。全國股轉公司接收材料或者反饋回復意見後五個轉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向掛牌公司出具無異議函。
三是明確了材料提交主體,為規範材料提交行為,新修訂的《操作指南》規定,由原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統一提交説明報告和相關文件。
四是修改了適用範圍,根據全國股轉公司發佈《關於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更換主辦券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在新修訂《操作指南》適用範圍中增加“主辦券商和兩網及退市公司協商一致決定解除持續督導協議的,參照適用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