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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 發佈時間:2015-11-24 18:46:37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問:非上市公眾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臺、員工持股計劃定向發行股份,有何具體要求?

  答: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為保障股權清晰、防範融資風險,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臺,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産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産品,已經完成核準、備案程式並充分披露資訊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其中金融企業還應當符合《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 號)有關員工持股監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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