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電子”)于2017年11月09日發佈最新版招股書,于2017 年 11 月 21 日登錄深交所,主承銷商為廣發證券,股票簡稱宏達電子,股票代碼300726,首次公開發行後總股本40,010 萬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4,010 萬股。宏達電子本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44,751.60萬元,發行費用:4,284.7296 萬元(不含稅),募集資金凈額:40,466.8704 萬元。
數據顯示,宏達電子2013年至2017年1-6月實現營業收入分別為21,269.63萬元、32,936.20萬元、39,456.17萬元、44,873.63萬元、24,017.04萬元;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7,985.69萬元、14,156.70萬元、 7,495.61萬元、 19,630.15萬元、 9,553.62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7,952.07萬元、14,144.72萬元、18,430.46萬元、19,434.30萬元、9,328.42萬元。
數據顯示,宏達電子2013年凈利潤近8000萬元,2014年凈利潤1.4億元,2015年凈利潤又降至7000萬元,2016年凈利潤又增至近2億元。公司業績長期波動。
宏達電子2013年至2017年1-6月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分別為-427.50萬元、5,296.47萬元、447.58萬元、5,253.00萬元、4,374.47萬元。
除業績長期波動外,宏達電子現金流量與凈利潤也不匹配,2013年至2017年1-6月分別相差-8,413.19萬元、-8,860.23萬元、-7,048.03萬元、-14,377.15萬元、-5,179.15萬元。
宏達電子2013年至2017年1-6月應收賬款分別為12,105.47萬元、14,129.78萬元、18,705.09萬元、23,777.82萬元、35,581.00萬元;佔流動資産比例分別為30.67%、25.66%%、33.07%%、32.03%%、46.49%%;應收賬款週轉率分別為1.76次、1.24次、 1.24次、1.08次、1.01次。應收賬款餘額分別為12,829.99萬元、14,785.53萬元、19,590.47萬元、25,049.90萬元、37,413.86萬元。
宏達電子2013年至2017年1-6月存貨分別為6,039.26萬元、8,181.72萬元、11,247.51萬元、15,814.27萬元、17,523.57萬元;佔流動資産比例分別為15.30%、14.86%、19.89%、21.30%、22.90%;存貨週轉率分別為1.04次、1.23次、0.96次、0.87次、0.81次。
宏達電子2013年至2017年1-6月資産合計分別為44,252.97萬元、62,058.93萬元、67,574.28萬元、91,025.33萬元、96,427.81萬元;其中,流動資産分別為39,467.08萬元、55,071.65萬元、56,555.66萬元、74,237.55萬元、76,530.53萬元。
宏達電子2013年至2017年1-6月負債合計分別為8,444.97萬元、9,814.58萬元、9,972.73萬元、7,680.85萬元、7,761.69萬元;其中,流動負債分別為7,612.97萬元、8,844.08萬元、8,977.23萬元、6,659.35萬元、6,940.19萬元。
據宏達電子2017版招股書顯示,公司2014年、2016年未進行分紅,2015年、2017年合計分紅53,951.07萬元。公司實控人曾繼疆、鐘若農、曾琛合計持有公司80%股份,曾繼疆、鐘若農為夫妻關係,曾琛為二人之女。也就是説,5.4億元的分紅中,實控人一家三口便獲得股利分紅4.32億元。
另外,在宏達電子2016版招股書中顯示,2015年分紅48,332.20萬元,而2017版招股書中2015年分紅49,919.07萬元,兩版招股書數據相差逾1500萬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年10月19日發佈的攸縣人民政府與株洲特種電焊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株洲特焊”)、湖南湘東化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東機械”)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攸縣人民政府訴稱:被告湘化機公司(湘東機械)改制前係國有企業,湖南省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將湘化機公司的全部資産劃撥歸原告,由原告對湘化機公司(湘東機械)進行改制。
2003年,湘化機公司向工商銀行攸縣支行借款本金3340萬元。2011年3月31日,工行攸縣支行與案外人宏達電子公司(被告電焊條公司的關聯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協議約定,截止協議簽署之日,湘化機公司拖欠工行攸縣支行貸款本金3340萬元、利息4110.3224萬元,合計7450.3224萬元;工行攸縣支行同意將其對湘化機公司享有的債權本金3340萬元、部分利息145萬元及抵押權轉讓給宏達電子公司;債權轉讓價款為3485萬元。同日,宏達電子公司向工行攸縣支行支付3485萬元。同年4月1日,工行攸縣支行向被告湘化機公司發出《告知函》,將債權部分轉讓事宜通知被告湘化機公司,並表明對剩餘利息債權保留追索權。
到2011年3月31日止,欠利息41103224元。原告攸縣人民政府認為,工商銀行的免息部分屬於國有資産,湖南省人民政府多次督促原告攸縣人民政府收回該免息。被告電焊條公司、湘化機公司受益沒有合法根據,並造成國有資産流失,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電焊條公司、湘化機公司向原告攸縣人民政府返還不當得利41103224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駁回了攸縣人民政府要求兩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請求。
株洲特焊、湘化機與宏達電子同屬於實際控制人曾繼疆、曾琛和鐘若農控制的企業。宏達電子與株洲特焊、湘東機械2013 年初起,即存在超過 1.3 億元大額其他應收款餘額。2014年至2015年間,該類其他應收款餘額雖仍有增加,且發生額較大,但新發生佔用資金相對較少,資金佔用主要産生於 2013 年之前。
中國經濟網記者試圖聯繫宏達電子,截至發稿,採訪郵件暫未收到回復。
專注鉭電容器等軍用電子元器件
招股書顯示,宏達電子全稱株洲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係株洲宏達電子有限公司,成立於 1993 年 11 月 18 日。宏達電子系由宏達有限整體變更而來。股份公司設立於2015 年 11 月 27 日。
宏達電子是一家主要專注于鉭電容器等軍用電子元器件的研發、生産、銷售及相關服務的高新技術企業。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為曾繼疆、曾琛和鐘若農,曾繼疆和鐘若農二人為夫妻,曾琛為二人之女,三人合計直接持有公司 80.00%的股份。
曾繼疆、曾琛、鐘若農均為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
宏達電子于2017年11月09日發佈最新版招股書,于2017 年 11 月 21 日登錄深交所,主承銷商為廣發證券,股票簡稱宏達電子,股票代碼300726,首次公開發行後總股本40,010 萬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4,010 萬股。宏達電子本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44,751.60萬元,發行費用:4,284.7296 萬元(不含稅),募集資金凈額:40,466.8704 萬元。
宏達電子本次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如下:
1. 新型低 ESR 有機高分子聚合物電容器生産線建設項目,投資總額21,000.00萬元,募集資金投入金額21,000.00萬元;2.高能鉭混合電容器生産線擴展建設項目,投資總額12,000.00萬元,募集資金投入金額12,000.00萬元;3.研發中心建設項目,投資總額5,000.00萬元,募集資金投入金額5,000.00萬元;4.資訊化建設項目,投資總額2,000.00萬元,募集資金投入金額2,000.00萬元;5.補充營運資金項目,投資總額8,000.00萬元,募集資金投入金額466.8704萬元。
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引問詢
據證監會2017年09月27日發佈的創業板發審委2017年第79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顯示,發審委要求公司説明以下問題:
1、根據申請文件,(1)發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應收票據存在向關聯方株洲特焊、湘東機械背書轉讓的情形。請發行人代表説明上述背書轉讓的交易背景,與關聯交易部分披露的關聯交易及其對應的金額是否匹配。(2)株洲特焊、湘東機械與發行人同屬於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上述關聯方與發行人存在資金調撥且數額較大的情況,請發行人代表説明整改情況。(3)發行人股改基準日為2015年8月31日,2015年11月發行人作為擔保方新增對實際控制人之一鐘若農的關聯擔保。根據發行人説明,上述擔保在2015年11月已經終止,但招股説明書披露該項擔保期限為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請發行人代表説明上述披露是否存在衝突。請保薦代表人就上述事項對發行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的影響説明核查過程及核查意見。
2、2015年12月7日,株洲宏瑞、株洲宏明、天津宏湘等股東向公司增資,每股價格2.85元;2015年12月17日,天津宏津等股東向公司增資,每股價格5.85元。公司在2015年、2016年確認了與股份支付相關的費用,但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沒有做納稅調整。請發行人代表説明股份支付及其納稅調整情況。請保薦代表人説明核查意見。
據證監會2017年09月11日發佈的宏達電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顯示,請發行人補充説明:(1)報告期內發行人與關聯方資金往來的具體形成過程及原因;(2)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佔用發行人資金的原因、資金用途、資金使用期限、是否支付資金使用費用,相關決策過程是否合法合規,發行人是否對關聯方存在資金依賴、是否能保證資金不被關聯方佔用、是否能保證資金安全、是否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通過關聯方結算成本費用或收取貨款的情形;(3)本次發行上市申報期間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仍有資金往來及形成原因;(4)截至目前發行人與關聯方資金往來的清償情況。請保薦機構、律師核查併發表意見,説明核查過程和依據,重點對發行人內控制度是否健全予以核查,是否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等相關規定,發行人是否符合獨立性要求。
招股説明書披露,報告期內,發行人2014年末和2015年末應收票據同比增長分別為116.53%和79.87%,應收票據增長較快主要是因為軍工客戶自2014年較多使用承兌匯票支付貨款所致。經查閱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未發現2015年末發行人第五大應收票據客戶成都智明達數字設備有限公司的相關資訊,請保薦機構核查上述客戶的真實性。
招股説明書披露,發行人股東株洲宏瑞、株洲宏明、天津宏湘、天津宏津為發行人員工持股平臺。請發行人補充説明:(1)員工持股公司的歷史沿革、設立背景及原因;(2)入股員工的選定依據,相關員工在發行人的工作時間、是否為發行人內部職工、任職情況、所任職務與其認繳出資額之間的關係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3)部分員工同時入股發行人的不同員工持股平臺的背景及原因。請保薦機構、律師核查併發表意見。
現金流與凈利潤不匹配
招股書顯示,宏達電子2014年至2017年1-6月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14,156.70萬元、 7,495.61萬元、 19,630.15萬元、 9,553.62萬元;同期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分別為5,296.47萬元、447.58萬元、5,253.00萬元、4,374.47萬元。
宏達電子錶示,2014 年,公司籌資活動現金凈流量為負主要是公司歸還了用於補充經營流動資金的與實際控制人的往來款;2015 年和 2016 年籌資活動現金流量凈額較大主要係新股東投資款所産生的現金流入;2017 年上半年籌資活動現金凈流量為負主要是公司進行分紅,分紅金額為 4,032.00 萬元。
多數産品毛利率高於同行業公司
招股書顯示,宏達電子主要産品分別為固體電解質鉭電容器、非固體電解質鉭電容器、鉭外殼封裝、銀外殼封裝、陶瓷電容器。
2014年至2017年1-6月,宏達電子固體電解質鉭電容器毛利率分別為71.95%、72.69%、72.37%、65.17%;同行業企業日望電子該産品同期毛利率分別為24.14%、24.06%、47.30%、30.27%。
2014年至2017年1-6月,宏達電子非固體電解質鉭電容器毛利率分別為75.45%、80.53%、81.36%、78.83%;同行業企業日望電子該産品同期毛利率分別為25.83%、38.41%、46.35%、39.59%。
2014年至2017年1-6月,宏達電子鉭外殼封裝毛利率分別為78.19%、82.18%、83.03%、80.41%;同行業企業日望電子該産品同期毛利率分別為80.50%、81.53%、83.16%、72.46%。
2014年至2017年1-6月,宏達電子銀外殼封裝毛利率分別為67.92%、74.97%、75.49%、71.11%。
2014年至2017年1-6月,宏達電子陶瓷電容器毛利率分別為55.73%、68.66%、73.94%、80.51%;同行業企業火炬電子該産品2014年至2016年毛利率分別為55.29%、55.95%、69.38%;日同行業企業望電子該産品2015年毛利率為40.97%。
財務數據“打架”
據金融投資報報道,宏達電子2017年9月11日報送的招股書顯示,2015年公司營業收入為39456.17萬元、凈利潤為7571.77萬元、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447.58萬元、流動負債7665.03萬元。
而在一年前的招股書中,上述數據卻和2015年的數據大相徑庭。2016年9月23日報送的招股説明書則顯示,2015年公司營業收入40221.82萬元、凈利潤7654.17萬元、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679.18萬元、流動負債5944.40萬元。
簡單對比發現,兩個版本的招股書中,2015年的營業收入、凈利潤、經營活動現金流凈額分別減少了765萬元、82萬元、232萬元,而負債總額和流動負債則分別增加了1721萬元和1721萬元,公司財務數據存在前後打架的問題。
宏達電子2016年9月23日報送招股書
宏達電子2017年9月11日報送招股書
宏達電子2016年9月23日報送招股書
宏達電子2017年9月11日報送招股書
宏達電子2016年9月23日報送招股書
宏達電子2017年9月11日報送招股書
為何在更新財務數據後的新版招股書中部分財務數據和之前版本存在較大差異?宏達電子並未對此進行解釋。
主要産品價格下降
招股書顯示,宏達電子主要産品大分類分別為非固體電解質鉭電容器系列、固體電解質鉭電容器系列、陶瓷電容器。
2014年至2017年1-6月,宏達電子固體電解質鉭電容器産品銷售單價分別為37.14元、28.72元、28.31元、 29.81元;非固體電解質鉭電容器銷售單價分別為607.14元、 645.29元、 555.59元、912.09元;陶瓷電容器銷售單價分別為2.87元、3.08元、 3.81元、2.94元。
數據可見,宏達電子主要産品銷售價格均呈現下降趨勢。
産能利用率不足
招股書顯示,報告期內,宏達電子主要産品綜合産能利用率分別是 55.11%、67.44%、76.24%和 65.54%,2014 年至 2016 年,隨著公司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公司産品産量不斷增加,公司的産能利用率不斷提升。
公司綜合産能利用率偏低,主要是由於公司經營發展重心已由非片式固體鉭電容器和銀外殼封裝鉭電容器等盈利能力較差的傳統産品轉為片式、高分子鉭電容和鉭外殼非固體鉭電容器(THC)等新産品,近年來新産品增長較快,成為公司主要收入利潤貢獻産品,生産人員多配置在新産品生産線,而其他類固體鉭電容器和銀外殼封裝鉭電容器等傳統産品生産排單較少,産能利用率較低。
由上可見,公司主要産品産能利用率均處於較高水準,其中 2016 年度,片式鉭電容 CA45 系列及 THC 系列鉭外殼非固體鉭電容器産能利用率均超過75%。2016年度高分子鉭電容CA55系列産能利用率較低,主要是由於公司客戶需求的短期變化導致高分子鉭電容訂單量有所波動導致。
9家子公司 6家虧損3家凈利不足百萬
招股書顯示,宏達電子擁有9家控股子公司、2家參股公司和1家參股的合夥企業。控股子公司分別為2000年成立的湘怡中元、2014年成立的宏達陶電、2014年成立的宏達微電子、2014年成立的宏達磁電、2014年成立的宏達電通、2014年成立的宏達膜電、2015年成立的宏達恒芯、2015年成立的天微技術、2015年成立的華毅微波。
數據顯示,湘怡中元2016年、2017年1-6月凈利潤分別為637.50萬元、66.10萬元;宏達陶電同期凈利潤分別為480.94萬元、-97.03萬元;宏達微電子同期凈利潤分別為-223.38萬元、-198.53萬元;宏達磁電同期凈利潤分別為137.35萬元、55.16萬元;宏達電通同期凈利潤分別為92.46萬元、-11.74萬元;宏達膜電同期凈利潤分別為54.90萬元、36.15萬元;宏達恒芯同期凈利潤分別為-55.29萬元、-107.89萬元;天微技術同期凈利潤分別為-450.36萬元、-82.15萬元;華毅微波同期凈利潤分別為-53.60萬元、-59.07萬元。
未披露募投預期盈利 被指“圈錢”
據金融投資報報道,從宏達電子披露的募投項目來看,募投項目(一)新型低ESR有機高分子聚合物電容器生産線建設項目建成後,將形成高分子固體鉭電容器2000 萬隻/年、高分子固體鋁電容器3000 萬隻/年的生産能力。
然而從宏達電子披露的産能、産量、銷量情況來看,不論是産能利用率,還是産銷率均未達到飽和狀態。對於公司募投項目,有市場質疑稱,公司上市其實意在“圈錢”。公司此次擴産量並不算大,其實完全可以通過自身提供産能利用率,以及産銷率來實現擴産。然而公司仍執意選擇通過募投新項目來實現擴産,不難理解是想獲得一筆可觀,且成本極低的資金而已。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募投項目(二)高能鉭混合電容器生産線擴展建設項目,宏達電子錶示本項目通過擴大高能鉭混合電容器的産能。但是對於可以擴大多少産能,公司卻未進行披露。
在市場關注點上,募投項目到底能給公司帶來多少盈利更是市場關注的重點。和擬上市公司不同的是,對於募投項目的盈利預期,宏達電子並未在招股書中做任何披露。
攸縣人民政府向實控人控股公司追索4000萬國資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年10月19日發佈的攸縣人民政府與株洲特種電焊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株洲特焊”)、湖南湘東化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東機械”)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攸縣人民政府訴稱:被告湘化機公司(湘東機械)改制前係國有企業,湖南省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將湘化機公司的全部資産劃撥歸原告,由原告對湘化機公司(湘東機械)進行改制。
2011年6月2日,原告攸縣人民政府與被告電焊條公司(株洲特焊)簽訂《湖南湘東化工機械有限公司重組協議》,雙方確認的轉讓價款為零。2003年,湘化機公司(湘東機械)向工商銀行攸縣支行借款本金3340萬元。到2011年3月31日止,欠利息41103224元。
201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下發《關於湖南湘東化工機械有限公司下劃株洲市實施改制重組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湘府閱[2011]13號),規定原告係實施改制重組主體。並明確同意將企業已經達成協定但未實現的所欠工商銀行債務進行打折處置的收益,作為株洲市處理企業有關特殊問題、歷史遺留問題以及後續問題的成本來源。
2012年12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發湘府閱[2012]95號文,進一步明確了攸縣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國有資産流失。原告攸縣人民政府認為,工商銀行的免息部分屬於國有資産,湖南省人民政府多次督促原告攸縣人民政府收回該免息。被告電焊條公司(株洲特焊)、湘化機公司(湘東機械)受益沒有合法根據,並造成國有資産流失,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電焊條公司(株洲特焊)、湘化機公司(湘東機械)向原告攸縣人民政府返還不當得利41103224元。
另查明,被告湘化機公司曾向案外人工行攸縣支行貸款3340萬元未還。2011年3月31日,工行攸縣支行與案外人宏達電子公司(被告電焊條公司的關聯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協議約定,截止協議簽署之日,湘化機公司拖欠工行攸縣支行貸款本金3340萬元、利息4110.3224萬元,合計7450.3224萬元;工行攸縣支行同意將其對湘化機公司享有的債權本金3340萬元、部分利息145萬元及抵押權轉讓給宏達電子公司;債權轉讓價款為3485萬元。同日,宏達電子公司向工行攸縣支行支付3485萬元。同年4月1日,工行攸縣支行向被告湘化機公司發出《告知函》,將債權部分轉讓事宜通知被告湘化機公司,並表明對剩餘利息債權保留追索權。
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原告攸縣人民政府要求兩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故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一方獲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損失,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獲得利益沒有合法依據。本案中,原告攸縣人民政府返還不當得利的主張與上述構成要件不符。
二、本案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本案中,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3日形成《關於湖南湘東化工機械有限公司下劃改制資産處置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原告攸縣人民政府自此已經知道涉案相關事實,但其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並未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故本案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
綜上所述,本案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原告攸縣人民政府主張的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亦不能成立。
招股書顯示,株洲特焊為宏達電子實際控制人曾繼疆、曾琛、鐘若農的控股公司,其中,鐘若農持股39.05%、曾繼疆持股1.00%、曾琛持股59.95%。湘東機械為株洲特焊100%出資設立的公司。
數據顯示,株洲特焊2016年、2017年1-6月凈利潤分別為-607.75萬元、-180.65萬元;湘東機械同期凈利潤分別為-3,008.06萬元、-462.90萬元。
兩版招股書2015年分紅數據相差1500萬
據宏達電子2016版招股書顯示,宏達電子2013 年、2014 年未進行股利分配。2015 年,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向股東分配股利 48,332.20 萬元,已實施完畢。
據宏達電子2017版招股書顯示,2014 年、2016 年,公司未進行股利分配。2015 年,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向股東分配股利 49,919.07 萬元,已實施完畢;2017 年,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向股東分配股利 4,032.00 萬元,已實施完畢。
上述可見,2016版招股書中2015年分紅48,332.20萬元,2017版招股書中2015年分紅49,919.07萬元,兩版招股書數據相差逾1500萬元。
另據金融投資報報道,曾繼疆、曾琛和鐘若農三人為宏達電子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宏達電子80%的股份,為宏達電子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曾繼疆、鐘若農為夫妻關係,曾琛為二人之女。80%的股份佔比,5.4億元的分紅中,曾繼疆、曾琛和鐘若農一家三口便獲得股利分紅4.32億元。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