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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還是詐騙?酒鬼酒億元資金“失蹤”案二審紀實

  • 發佈時間:2016-05-06 08:37:43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閻明煒

  5月5日上午9時許,酒鬼酒億元資金“失蹤”案二審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法院開庭。整個庭審到下午2點多結束,持續了6個多小時,酒鬼酒方面無人出庭接受調查和質證。

  此案在2016年1月15日,由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共6名被告人,均被判金融憑證詐騙罪。其中壽滿江被判處無期徒刑,另5名被告人分別獲刑期5-15年不等。

  酒鬼酒案究竟是上市公司存款被惡意偽造金融憑證詐騙,還是一樁民間資金拆借生意,控辯雙方對此爭議頗大,也是二審的辯論焦點之一。

  定罪之辯:借貸還是詐騙?

  事件回溯至兩年前。

  一審法院認定,在2013年11月-2014年1月間,杭州皎然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壽滿江以公司的名義和羅光、陳沛銘、唐紅星、郭賢斌與銀行工作人員(原 農業銀行 杭州分行華豐路支行行長方振)合謀,採取偽造金融憑證手段,騙取酒鬼酒存入農行華豐路支行的1億元存款。

  但被告方對此判決表示不服,于1月27日提起上訴。

  二審庭審時,6名上訴人以及所有的辯護律師均認為,上訴人都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而該案實質上為酒鬼酒公司與部分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

  三方的關係是,酒鬼酒公司為資金方,羅光為仲介方,壽滿江為用款貼息方,三方以公司名義簽訂並履行了相關協議。

  多名上訴人的辯護律師稱,根據刑法第194條第2款之規定,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而這只是一起由酒鬼酒公司與部分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

  首先,酒鬼酒公司高層與其他被告人曾多次商議借款事宜。一審判決書顯示,2013年10月,郝剛與羅光分別代表酒鬼酒與金亞尊簽訂“異地存款銷酒協議”;酒鬼酒也曾與部分被告反覆商談確定理財方案。

  多名被告均在庭審時強調,酒鬼酒公司很清楚“貼息方”付出高額成本,就是要將其1億元資金轉出使用。但為控制風險,需要找銀行來背書。其次,在開戶過程中,酒鬼酒公司主動放棄保障資金安全的必要措施,不使用轉賬時與全套印章同時使用提供雙重安全的支付密碼器、發生資金金額變動及時告知的短信通知服務等“六不”協議。

  作為銀行方工作人員的被告之一方振的辯護律師稱,農行網點辦理憑證出售、轉賬業務依法合規。根據銀行與酒鬼酒公司簽訂的《單位人民幣賬戶結算管理協議》,購買憑證、轉賬憑銀行預留印鑒辦理,經公安部鑒定中心鑒定,轉賬等業務中使用的印章與其真實印章和預留印鑒三者一致。

  而農行杭州分行也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在轉賬業務中,金融憑證首先要由櫃面人員進行審核,並經銀行後台中心繫統隨機授權復核人員進行復核,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在銀行櫃面和後臺技術審核中能夠被識別,該過程方振無法發揮作用。

  事實上,正是農行的真實對帳單寄到酒鬼酒公司後才導致案發。

  方振在庭上表示,酒鬼酒是試圖通過追究方振刑事責任的方式向銀行轉嫁損失和責任,規避酒鬼酒公司自身的法律責任。

  對此,檢方公訴人辯稱,該案既有民事部分也有刑事部分,雖然被告沒有偽造金融憑證,但該案中被告使用的金融憑證不是酒鬼酒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多名被告明知將這1億元資金轉出屬非法,還有意為之,因此適用於金融憑證詐騙罪。

  壽滿江的律師則在庭審中表示,該案更適用於非法發放貸款罪。

  億元資金迷局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羅光為了促成酒鬼酒履約,2015年12月2日,借款355萬元匯給酒鬼酒;酒鬼酒收到第一筆貼息款後,將第一筆3500萬元匯出;壽滿江又給酒鬼酒匯890萬元利息和購酒款後,酒鬼酒公司將剩餘的6500萬元匯出。

  多名辯護人稱,庭審顯示,在一億資金轉出前後,相關人員按照約定共向酒鬼酒公司支付1245萬元高額代價,這筆高額收益是否進的酒鬼酒公司企業賬戶、以什麼名義進帳、是否全部入賬,這些對本案而言非常關鍵。但在偵查、起訴和庭審中,都沒有查清和作出回答。

  對此,檢方的意見是,酒鬼酒公章保管不善不能構成上訴人犯罪的理由,也即酒鬼酒不存在對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響的重大過錯。

  而多名辯護人則認為,如果酒鬼酒公司知道上訴人要挪用款項並放任這一行為,且提供種種機會和便利,則對案件定性有直接影響,涉及到究竟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的定性問題。

  除此之外,壽滿江還給陳沛銘匯去了3900萬。陳沛銘辯稱,他和壽滿江是純粹的借貸關係,而早在案發前他就已經歸還了壽滿江1100萬,其餘的錢是用於東北的危房改造項目,他還稱在案發後他退回了共計3500萬,還有400萬則是壽滿江欠他的錢。

  一審判決書顯示,案發後,偵查機關合計追回4066.3萬元,即還有5933.7萬元尚未追回。而對於這一金額,多名辯護人也均表示對此有疑義。

  庭審時,包括方振在內的多名被告和其辯護每人平均提出要求酒鬼酒涉案關鍵人物出庭。而在一審和二審中,酒鬼酒作為重要涉案方無一人出過庭。

  此外,案發時任酒鬼酒的高層已有多名離職。

  今年1月13日,酒鬼酒公告披露,董事長趙公微、董事沈樹忠、總經理夏心國已向公司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其中趙因個人退休原因,沈因工作變動原因,而夏心國則當選為副董事長。此前,酒鬼酒股份的董事、副總經理、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郝剛也已辭職。但這不一定和本案有關,因為中糧在入主酒鬼酒後也可能更換高層。

  截至發稿時,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未聯繫到酒鬼酒方面對此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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