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6日訊(記者 李靜)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鬼酒”)7月5日發佈公告顯示,近日,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通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已履行判決,支付賠償款(含利息)71941175.15元,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近日已收到湘西中院轉來的賠償款,本案已終結。
公告顯示,酒鬼酒于2014年1月披露的,有關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轉走1億元的相關追償訴訟已完結,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累計追回涉案資金4066.33 萬元,經訴訟程式收到賠償款7194.12 萬元,共收回資金1.126 億元。
據了解,2013年11月,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杭州分行華豐路支行開立了戶名為“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的活期結算賬戶,其後共計存入10000萬元存款。
2013年12月,酒鬼酒發現,一名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銷公司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先後轉取了酒鬼酒供銷公司的3500萬元存款、3500萬元存款、3000萬元存款。酒鬼酒發現10000萬元存款涉嫌被盜取後,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銷公司以侵權責任糾紛將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及壽滿江、陳沛銘、羅光、唐紅星、郭賢斌起訴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8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一審判決,判決中國農業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支付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5933.7萬元及與壽滿江、陳沛銘、唐紅星、羅光、郭賢斌等涉案人員連帶承擔利息損失。但中國農業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對該判決結果不服,上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6月5日,酒鬼酒供銷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湘民終87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包括,變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華豐路支行、壽滿江、陳沛銘、唐紅星、羅光、郭賢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賠償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5933.666624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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