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達爾京基“回復函”各執一詞 股權爭奪白熱化
- 發佈時間:2016-01-06 07:18:18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楊菲
在深交所連發三函高度關注之後,康達爾、京基集團昨日終於雙雙在最後監管期限回復交易所提問並公告披露。但細讀兩方措辭,其對關鍵問題或解釋蒼白、或針鋒相對、或各執一詞,令市場難辨是非;從中也折射出“康達爾股權爭奪戰”已進入白熱化階段。
京基集團否認諸項質疑
1月5日午間,康達爾發出公告,由京基集團、林志、王東河方面對深交所下發的關注函正式進行回應。此前,深交所發函,要求康達爾和京基集團在1月5日前就相關情況作出詳細説明。
明細來看,對“林志及其操控買入康達爾股票的13個賬戶,背後的實際操掌控者均為京基集團”的説法,京基集團表示,2015年8月31日前,林志及其控制的13個賬戶買入康達爾股票與京基集團無關。此後,林志與京基集團形成一致行動關係,上述情況已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資訊披露。
對於“京基方面實際控制的康達爾股權已超過24.74%(卻未及時披露)”的疑問,京基集團表示,自其與林志及王東河作為一致行動人于2015年9月7日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後,至2015年12月28日期間,京基集團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增持康達爾4.92%股份,並未達到權益變動披露標準。
而在去年12月29日,京基集團與林志、陳浩南等人簽署《股份轉讓協議》,京基集團通過協議方式受讓康達爾股份6358萬股(佔康達爾總股本的16.27%)。本次權益變動後,京基集團、林志、王東河作為一致行動人將持有康達爾股份1.15億股,佔康達爾總股本的比例已達29.68%。
值得注意的是,京基集團對其“控制除林志賬戶組外的持倉股東”等質疑也進行了説明,但解釋較為蒼白,或難以令人信服。
此前,有説法稱“在林志賬戶組中,除林志以外,其餘12每人平均為京基集團旗下企業中低層員工”。對此,京基集團回復,其中兩人是京基集團員工。但據林志反映,上述員工與他很早就認識,是“很好的朋友”。
同時,對“除林志賬戶組外其餘與京基集團有若隱若現關聯、並買入康達爾股票的賬戶”,京基集團解釋:林志(包括其控制的賬戶組)、王東河、曹艷梅和陳家慧買入康達爾股份的行為僅為個人投資行為,不受京基集團控制。目前,林志、王東河、京基集團基於各自的投資決策,已達成一致行動關係。至於曹艷梅,則為林志的配偶,陳家慧是京基集團董事陳輝之女。
此外,對於“去年三季度末躋身康達爾第九大流通股股東的深圳市吳川聯合企業家投資公司是京基集團的關聯企業,康達爾三季報第六大股東羅豫西也幾乎與林志賬戶組同時買入康達爾股票”、“在康達爾的前一百名股東中,有部分仍與京基集團有關聯”等質疑,京基集團均回復稱不屬實。
信披是否合規各執一詞
5日晚間,康達爾再發兩份公告,分別代表京基集團及上市公司回復深交所的關注函。此次,雙方回復的焦點問題落在“康達爾及京基集團在資訊披露上的合規性”上,但卻各執一詞,難分是非。
明細來看,京基集團解釋稱,已于2015年12月30日將本次股份轉讓的書面通知、相關權益變動報告書及其備查文件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康達爾,並要求康達爾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此外,京基集團于12月30日及31日多次派員到康達爾辦公地址送達有關本次股份轉讓的資訊披露文件原件,但康達爾均拒絕接收。
但在康達爾口中,卻是另外一番情景:公司于12月30日11時41分收到落款為京基集團劉靜發送的題為《股東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通知》及《股份轉讓協議公證書》的電子郵件,該郵件要求公司按相關規定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但卻沒有可供對外公告的《詳式權益變動書》,且電子郵件以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無法確認。
至12月30日17時15分,自稱是京基集團代表的人員將上述郵件所附的《股東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通知》、《股份轉讓協議公證書》原件送達康達爾,但依然沒有提供《詳式權益變動書》正式書面文本。
到12月31日9時,康達爾再次收到落款為京基集團劉靜于30日18時35分所送發的電子郵件,附件為《股東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通知》及《股份轉讓協議》的電子掃描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WORD版、簽署版的電子掃描件及其備查文件共五份文件。
此後,公司于11時左右收到發件人為京基集團的快遞,快遞包裹單上註明內含有《股東協議轉讓公司股份的通知》、《股份轉讓協議公證書》簽字蓋章件。同時,在當天9時30分和11時,還有自稱京基集團代表的人士來公司送達材料,但因無法核實對方真實身份,且對方送達材料不包含《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正式書面文本,所提交資料不滿足資訊披露要求,公司依然無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為避免造成既成事實的誤解,公司沒有簽收相關文件。
康達爾最後稱,截至2015年12月31日18時,京基集團未向公司提供可用於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書》正式書面文本,文件送達人亦沒有提供授權委託書等身份確認文件。
康達爾特別質疑:京基集團在未向公司提供可供披露的權益變動報告的情形下,反而指責公司不配合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擅自聯繫指定資訊披露媒體有選擇性地上網披露相關材料,這是否屬於私下提前透露或者洩露未公開重大資訊的情形?是否屬於操縱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