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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申訴求改判無罪 等15個月未等到立案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5-26 09:01:00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文舉

  顧雛軍:我較真一下總可以吧

  在等待了15個月後,顧雛軍還是沒有等到對其案件的再審立案通知。

  “自2014年初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省高院”)受理了我的申訴之後,這已經是第六次延期了。”5月中旬,顧雛軍接受記者採訪説。

  兩年多之後再見顧雛軍,相比2012年9月剛出獄時的陰鬱,他的氣色已經好了許多。

  “現在有點收入了嘛,至少能養活自己。養活自己還是最重要的。”顧雛軍説。他有點不好意思,低著頭笑了。

  最輝煌的時候,這位格林柯爾係創始人、科龍原董事長旗下曾有5家上市公司、5.5萬名員工。出獄之後的顧雛軍現在在一家諮詢機構當名譽董事長,“相當於一個顧問,在那裏混口飯吃。”他的心思顯然不在於此,在過去的兩年多時間裏,他最主要的精力還是在為自己“翻案”。

  他與人們之間的主要話題還是他的“冤情”。他依然保持憤怒,執著于為自己平反。

  顧雛軍案最早發端于2004年8月份開始的“郎顧之爭”,經濟學家郎鹹平指責顧雛軍在收購科龍的交易中侵吞國有資産。當年12月,證監會對科龍電器進行調查。2005年7月28日,顧雛軍等人被抓。2008年,顧雛軍因虛報註冊資本、違規不披露重要資訊、挪用資金等罪名,一審獲判有期徒刑10年。2012年9月,顧雛軍出獄,向最高法提出再審申訴,請求改判無罪。

  2014年1月17日,廣東省高院受理了顧雛軍的申訴,對該案是否符合再審立案條件進行審查,顧雛軍案就此進入再審立案審查階段。

  顧雛軍告訴記者,他重新遞交了15份新證據及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訴,如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形,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廣東省高院啟動再審立案審查,被認為是開明之舉。

  在此期間,不少專家、學者,乃至官員在諸多公開場合為顧雛軍鳴不平。

  全國政協常委胡德平2014年2月在“顧雛軍案”法律研討會上表示,顧雛軍案審理期間,整個庭審沒有一個辯方證人出庭,控方證人數百人,只有一人出庭,全國工商聯要求出庭作證也被拒。後來顧雛軍絕食兩天后,法院才允許公開審理一天。

  在上述會議上,著名法學家江平認為,顧雛軍案是對民營企業家“欲加之罪”的典型例子,動不動就以註冊資金不實,披露資訊不實,或挪用資金這些罪名給民營企業家判罪,是對於民營企業家很大的傷害。他甚至直指判定顧雛軍虛假註冊罪荒唐,完全是錯誤判決。

  2005年公司法尚未修改前,無形資産出資佔比不得超過20%。但江平説,在2003年,廣東省已經在這方面作了突破性的規定,技術成果做企業註冊資本可以不受限制。而在後來的公司法修改中,更是直接取消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廢除驗資制度。

  據媒體報道,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也公開呼籲,顧雛軍案有必要重新審視,以重樹民營企業家信心。

  這為顧雛軍的“翻案”營造了輿論基礎,也給了顧雛軍很大的信心。

  但在等待15個月後,顧雛軍依然沒有等到對其案件的再審立案通知。而據廣東法院網資訊顯示,該案將要繼續延期至今年7月。

  顧雛軍表示,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75條規定: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現在已經15個月過去了,廣東省高院至今沒給結果。我有沒有罪是另外一個問題,但你法院沒有理由一直這麼拖著,駁回或者再審,應當依照法定的期限給一個結果。如果它駁回了,我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去申訴,但現在這麼拖著,我一點辦法也沒有。”顧雛軍説,這等於剝奪了他申訴的權利。

  兩年多前,他剛出獄的時候,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很多人對中國的法律沒有信心,但我有信心,我認為只要你尊重法律,它就會有力量。你不相信它,它可能就沒有力量。”

  “現在我應該更有信心。因為十八大之後整個大環境正在向更好的方向在不斷進步。”顧雛軍對《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説,他的自信心來源於這個國家推進依法治國的努力及積極鼓勵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取向。記者 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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