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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狀告開南係違法出借法人賬戶

  • 發佈時間:2015-05-17 10:58:52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上海新梅新舊兩大股東就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博弈持續發酵,已引起了監管層和廣大投資者的強烈關注。5月14日晚,上海新梅發佈公告,將王斌忠等八名被告訴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開南係買入原告股票的交易行為無效、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上海新梅發起捍衛公司權益的自衛戰。

  訴訟拉鋸戰何時休?

  2月25日,前控股股東興盛集團起訴王斌忠等16名被告,請求法院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起,各被告買賣上海新梅股票的行為無效。3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該案。隨後3月24日,開南方六位一致行動人對上海新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和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三次臨時會議決議,認為上海新梅在臨時股東大會上剝奪其表決權未計入原告所持股份。3月26日,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該案。

  可以看到,短短半年時間內,上海新梅與開南投資及一致行動人之間已有多達三次訴訟提交法庭。反覆的拉鋸戰對已經“戴帽”的上市公司毫無益處,更是對公司未來的發展戰略規劃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訴訟依據正中靶心?

  此次,上海新梅訴訟王斌忠等被告的法律依據聚焦在“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上。

  之前寧波證監局已查明,自2013年7月18日起,王斌忠通過其實際控制的上海開南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上海騰京投資管理諮詢中心、上海升創建築裝飾設計工程中心、蘭州瑞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蘭州鴻祥建築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甘肅力行建築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嘉池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證券賬戶及上海開南賬戶組持續不斷買賣上海新梅股票。

  同時,《行政處罰決定書》還認定,王斌忠能夠對上海開南賬戶組進行控制、管理和使用,對賬戶組享有收益權並承擔相應風險,是上海開南賬戶組的實際控制人和資訊披露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80條之規定,“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上海新梅認為,各被告出借證券賬戶給王斌忠供其交易原告股票的行為屬於禁止交易行為。王斌忠借用其他被告持有的自然人賬戶交易上海新梅股票的行為亦屬於禁止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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