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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電纜涉嫌虛開發票 董秘稱現任高管未涉案

  • 發佈時間:2015-02-04 07:1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岳琦  責任編輯:劉小菲

  在高管被曝涉及貪腐案“失聯”之後,明星電纜又曝出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訴訟。

  昨日(2月3日),明星電纜公告稱,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于2月1日收到起訴書,開庭時間未定。訴訟案件事實顯示,經相關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2011年11月到2013年3月,被告單位明星電纜先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85份,虛開稅款數額共計486萬元。

  “虛開稅款在50萬元以上一般就屬情節特別嚴重,主要責任人量刑在10年以上。”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財稅專業律師許義娜對記者表示,根據司法機關的訴訟依據條文,該案還屬於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對此,明星電纜董事、董秘姜向東對記者表示,該披露的都已經披露,以公告為準。對於是否有現任高管涉及此案,姜向東表示,“現任的沒有。”

  實際控制人“失聯”

  早在2014年11月21日晚,明星電纜公告稱,宜昌市檢察院已收到宜昌市公安局移送的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審查起訴材料,公司將聘請律師積極配合相關調查。

  按照相關程式,審查起訴材料移送是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準備階段,一般刑事案件到該階段已經偵察結束。但從明星電纜最新的公告來看,該案並不像看起來那麼簡單。

  昨日,明星電纜公告稱,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4年11月15日向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移交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湖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從公告的情況來看,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後,于2014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單位(明星電纜)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詢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此期間,司法機關於2014年12月15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于同年12月30日退回宜昌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15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最終,本案經公安部和湖北省公安廳依法指定,由宜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

  明星電纜公告稱,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單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二、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記者了解,2013年7月,明星電纜實際控制人李廣元被曝因涉貪腐案接受調查。隨後,明星電纜方面公告稱,與李廣元失去聯繫。在李廣元失聯一個多月後,公司相繼發佈公告稱,公司“未能與公司董事、總經理沈盧東先生及董事、財務總監楊萍女士取得聯繫”,公司董事、副總經理何玉英“不幸去世”。

  公司業績急轉直下

  另一方面,明星電纜的業績也急轉直下。公司2014年上半年凈利潤大跌180%,2014年前三季度凈利潤更是同比大幅下滑254.38%。

  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讓明星電纜陷入更大的困境。據了解,該罪名是一種典型的經濟犯罪。一般意義上常常被理解為 “偷逃稅款”,但事實並沒有那麼簡單。

  長期關注虛開增值稅發票案的律師丁少飛曾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該罪名的動機一般都是虛增業績或出於關聯公司的需要。目前對該罪名的判罰也很重,對單位犯罪,一般會對企業處以高額罰款。

  按照明星電纜公告,經司法機關查明:2011年11月8日,他人為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0份,稅額66萬元,公司抵扣稅款66萬元;2012年1月,他人為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0份,稅額218萬元,公司抵扣稅款218元;2012年12月24日,公司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5份,稅額202萬元,其抵扣稅款202萬元。

  許義娜介紹,按照刑法的相關條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許義娜還強調,虛開增值稅發票和逃避納稅不同,逃稅可以補交稅款以免刑責,但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沒有這個規定。

  此外,從司法機關引述的刑法條款來看,第二十五條為解釋共同犯罪。第三十一條為解釋單位犯罪,“將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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