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體産業大股東"白條"犯眾怒 體總會否輕易"走人"?
- 發佈時間:2014-08-26 07:02:2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張恒
中體産業大股東8年前股改時作出的“資産注入”承諾,如今在《指引第4號》的威力下現出了“白條承諾”的原型,但其卻欲以“無能力履行”一甩了之、逃脫責任。昨日,中體産業復牌後股價“一字”跌停,收盤時仍有多達6800余萬股股票、逾8億資金排隊等候拋售,眾多投資者的失望與憤怒表露無遺。
“白條承諾”八年後現形
8月22日晚間,中體産業發佈公告稱,公司于當天收到大股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發來《關於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對股權分置改革承諾事項説明公告》。為落實證監會發佈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簡稱“《指引第4號》”)要求,其積極探討解決辦法,由於沒有可注入的優質資産,雖經多方努力,仍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形成明確的可行性方案,所以沒有在《指引第4號》規定期限內規範承諾。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進一步表示,下一步其將在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及《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規定的前提下,轉讓其所持中體産業全部股份,由受讓方履行承諾事項,轉讓股份收益按國家國有股權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此項工作三年內完成。
公司表示,該事項需經中體産業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同時,由於大股東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此次股份擬協議轉讓事項須經相關國資監管機構同意後才能組織實施,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至此,中體産業大股東維持了長達8年之久的“資産注入”泡沫徹底破滅。
時針撥回到8年前。2006年12月11日,中體産業發佈《中體産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溝通協商情況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調整公告》及《中體産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説明書》,其中國家體育總局承諾,將一如既往地支援中體産業的發展。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承諾在未來適當的時機,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並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式情況下,將可提供的優質資産盡可能優先注入中體産業。
彼時承諾人曾鄭重聲明,“將忠實履行承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非受讓人同意並有能力承擔承諾責任,本承諾人將不轉讓所持有的股份。本承諾人保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諾的,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遭受到的損失。”
但是,2012年11月2日,中體産業大股東卻一改昔日的信誓旦旦,對承諾事項顯露出推辭之意,稱其了解“股改”時期作出的承諾,由於所作承諾為“或然承諾”,未明確提出兌現承諾時間,故其仍在尋求可提供的優質資産,盡可能地注入公司。
直至今年年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開始實施,中體産業大股東因承諾事項使用“適當的時機”、“盡可能”等模糊性詞語,沒有明確的履約期限,遭到天津監管局責令公開説明,其欲以“白條承諾”矇混投資者的行徑終於8月9日徹底敗露。
大股東能否“一走了之”
據了解,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成立於1994年5月5日,註冊資本1835萬元,主營業務為根據國家有關基金管理的法律和法規,籌集和管理體育基金,保證體育基金的保值增值。股權結構顯示,體育基金管理中心持有中體産業22.07%的股權,為公司控股股東;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持有上市公司3.23%股權,為第二大股東,兩大股東均屬國家體育總局實際控制。
那麼,中體産業大股東究竟有無優質資産可供注入呢?記者從公開資料獲悉,國家體育總局旗下有40余家直屬單位,包括各類運動管理中心、中國足球協會、中國籃球協會、國家體育總局奧林匹克體育中心等,其中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旗下有中國體彩網、中國競彩網、中體彩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而體育基金管理中心資産卻僅有中體産業的股權,似乎並未披露其他優質資産。
由此看來,在承諾之初中體産業大股東開出的就是一張“空頭支票”。而根據《指引第4號》相關規定,承諾相關方在作出承諾前應分析論證承諾事項的可實現性並公開披露相關內容,不得承諾根據當時情況判斷明顯不可能實現的事項。“有證據表明承諾相關方在作出承諾時已知承諾不可履行的,我會將對承諾相關方依據《證券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指引第4號》第七條如是規定。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鋻於上述事項是中體産業股權分置改革時所作承諾,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七章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第五十條,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諾的股東未能履行承諾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並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給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如此看來,“白條承諾”是有心之過還是無奈之舉,仍需監管部門查實後再做定奪。《指引第4號》指出,相關問題查實後,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及按本指引進行整改前,依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限制承諾相關方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接下來,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能否輕易“甩手”走人?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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