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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修訂案明確註冊制 擬允許證券從業人員炒股

  • 發佈時間:2015-04-20 11:37:2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20日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十四會議審議了《證券法》的修訂草案,該修訂草案共16章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主要有五方面內容,其中明確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

  上述五方面主要內容為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加強投資者保護、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就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證券法》修訂草案指出,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其本質是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由市場參與各方對發行人的資産品質、投資價值做出判斷,明確註冊程式,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並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對註冊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可理解性進行審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見的,應當向證券監督機構報送註冊文件和審核意見,證券監督機構十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註冊生效;修改發行條件,取消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細化參與各方的責任,發行人註冊文件及補充修改情況、解釋説明等應公開,發行人和保薦人需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建立公開發行豁免註冊制度,規定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眾籌發行、小額發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等豁免註冊的情形;建立股票轉售限制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為確保註冊制改革的順利推出,現階段註冊制改革的範圍限定於股票,為此,修訂草案規定股票發行實行註冊制,維持債券及其他證券發行實行核準制。

  在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方面,將證券交易場所分化為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場所、證券監管機構批准的證券交易場所;明確了公開發行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公開交易。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修訂草案指出要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新增公開承諾履行制度,新增現金分紅制度,新增股東大會最低持股比例制度,並對發行資訊披露和持續資訊披露制度進行全面規定。在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方面,增加證券機構的組織形式,並完善證券業務管理制度,加強風險防控。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方面,取消七類行政許可,調整取消若干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如取消證券從業人員、監管機構人員買賣股票的禁止性條款,相應建立證券買賣申報登記制度,調整證券服務機構的監管方式,新增禁止跨市場操縱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制度,完善監管執法方式,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探索建立行政和解制度等。

  此外,修訂草案提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並在買賣證券完成後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而完善證券登記、結算和擔保制度,完善跨境監管合作機制,完善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等方面也均將做出修改。草案規定,設立證券公司、證券合夥企業,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明確了設立證券公司、證券合夥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同時專設一章加強投資者保護,明確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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