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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滬港通三年內免征個稅 對A股與港股皆屬重大利好

  • 發佈時間:2014-11-15 07:25: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滬港通即將起航,內地投資者迎來稅收政策的重大利好。昨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和《關於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滬港通試點涉及的所得稅、營業稅和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等稅收政策以及QFII、RQFII所得稅政策問題予以明確。

  通知稱,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自11月17日起,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三部門也對其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根據現行稅制規定予以明確。內地企業投資港股的轉讓差價所得、內地企業和個人投資港股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及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的股息紅利所得,應分別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徵稅。

  此外自11月17日起,對QFII、R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昨天表示,證監會近日已發佈《關於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的備案規定》,進一步明確香港上市公司向內地投資者配股有關事宜。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分析認為,上述稅收政策對支援滬港通試點順利開展,促進中國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和健康發展將發揮積極作用,方向正確,打消了投資者的疑慮,對A股與港股皆屬重大利好消息。

  □官方釋疑

  昨天,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證監會會計部有關負責人就滬港通試點及QFII、RQFII有關稅收政策問題做出了明確解釋。

  1

  問:為什麼對內地個人買賣港股差價三年內暫免征稅?

  答:對內地個人買賣港股差價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屬於此次滬港通稅收政策的優惠措施之一。主要考慮滬港通尚處於啟動試點階段,為吸引內地個人赴港投資,推動滬港通的開展,在稅收政策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免稅期限暫定三年,未來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和開放的總體情況等綜合因素再統籌研究。

  2

  問:為什麼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買賣A股的差價暫免征收所得稅?

  答: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對個人轉讓從二級市場取得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以及我國與多數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對非居民的股份轉讓所得除少數情況外,基本是不徵所得稅的。考慮到香港市場投資者按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或其他稅收協定申請免稅待遇程式複雜,耗時較長,為減輕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執行成本,從政策上明確了免稅待遇。

  3

  問:為什麼對QFII、RQFII取得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答:除滬港通外,目前境外投資者已通過QFII、RQFII投資境內證券市場。按照現行稅法規定,QFII、RQFII取得我國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産的轉讓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考慮到QFII、RQFII和滬港通在交易性質和經濟實質上的類似性,在稅收政策方面宜通盤考慮,否則容易造成稅收政策不公平,甚至引發避稅問題。因此,在對滬港通機制下的香港市場投資者暫免征收股票轉讓差價所得稅的同時,對QFII和RQFII取得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一併給予免稅待遇。

  4

  問:為什麼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答:按照我國現行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單位買賣股票,按照5%的稅率計徵營業稅。

  對香港市場單位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價收入,自17日起暫免征收營業稅。主要考慮目前對QFII在境內從事證券買賣業務是免征營業稅的,對香港市場單位投資者通過滬港通直接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免征營業稅,在政策上更公平;其次對香港市場個人投資者按現行政策規定是免征營業稅的,由於香港結算無法區分實際投資者是單位還是個人,單獨對單位投資者徵稅難操作。

  5

  問: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稅辦法的具體考慮是什麼?

  答:為了維護雙方經濟利益,體現對等原則,同時方便稅收徵管操作,在稅收管轄權上,滬港通以交易標的物屬地為標準,確定應適用的稅法規定。

  為了方便稅收徵管和納稅人,滬股通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由香港結算代收後轉交中國結算,港股通印花稅由中國結算代收後轉交香港結算或香港聯交所,然後按照各自稅款繳納方式上繳稅務機關。

  6

  問:為什麼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按10%的稅率徵稅,對香港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為什麼不實行差別化稅收政策?

  答:按照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一方對另一方居民(包括企業和個人)從本地獲得的股息可以徵稅,但所徵稅款一般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非居民企業,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所得,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以上規定,同時考慮到由於香港證券結算體制的原因,香港結算無法區分實際投資者是企業還是個人,因此,此次出臺的滬港通試點稅收政策規定,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同時,對於香港市場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該國居民可按程式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由於目前香港結算無法區分實際投資者是企業還是個人,因此,對香港個人投資A股的股息紅利無法執行現行股息紅利差別化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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