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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證券經紀專項規章制定中 交易佣金水準或再降

  • 發佈時間:2016-04-14 07:16:41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閻明煒

  記者獨家獲悉,證監會正在制定《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草案)》(下稱“辦法”)。這是券商開展證券經紀業務以來,首部對證券經紀業務進行集中統一規定的部門規章。辦法在全面規範場內外證券經紀業務上,對券商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佣金收費標準、外包服務、券商在證券經紀業務中的管理責任及問責措施等多個方面做出規定。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辦法對證券經紀行業影響深遠。辦法有利於行業的規範發展,目前正在業內小範圍徵求意見之中,部分規則仍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鬆綁佣金管理

  辦法共50條,分為5章,分別是總則、業務規則、分支機構管理、外包管理及監督管理。具體涉及七方面內容:一是明確定義了證券經紀;二是加強賬戶實名制要求並強調了證券公司的審核義務;三是強調券商對客戶交易行為的日常管理;四是放鬆了證券交易佣金的收取標準;五是要求券商對分支機構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六是規範券商外包服務的範圍及管理;七是增加了對券商在展業過程中違法違規問題的問責機制。

  其中,鬆綁佣金管理是本次辦法中最為業界關注的內容之一。

  辦法第十條指出,證券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營業場所公示制定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並在證券交易委託協議中與客戶約定具體的服務價格。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量、交易頻率、資産規模等因素自主與客戶約定服務價格。

  今年年初,證券交易相關費用從政府定價範圍中剔除,進而開啟了證券交易佣金市場化定價的大門。

  業內人士預計,辦法正式發佈後,證券公司或掀起新一輪價格戰。屆時,按筆收費、包年、包月服務等多種收費模式將層出不窮。全行業交易佣金水準或再下一個臺階。

  辦法要求券商建立分支機構管理制度,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辦法還指出,證券公司應對分支機構實施分類分級管理,明確授權分支機構的具體業務範圍,確保分支機構與業務範圍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相匹配。除分公司以外,證券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財務顧問、自營、資産管理等業務。

  上海證券經紀業務總經理郭燕玲表示,此前分公司從事全牌照業務並無法律依據,辦法出臺後有助於明確券商分支機構的權責,讓券商可以依據法規規範展業。

  有利於行業規範發展

  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核心主業。證券業協會數據顯示,2015年證券公司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2690億元,在全行業總收入中的佔比達47%。由此可見,證券經紀業務是券商的盈利主力軍。然而,現行的證券經紀業務監管規則體系中並沒有專門的部門規章對證券經紀業務做集中統一規定。

  中泰證券副總裁黃華認為,這是監管層對證券經紀業務制定的第一部專項部門規章,對整個行業意義重大。辦法使得證券公司在開展證券經紀業務時有法可依,有助於證券經紀業務的規範發展。此外,辦法也適應了證券經紀向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趨勢,並使得同質化競爭格局走向差異化發展之路。

  某大型上市券商高管表示,辦法規定的分支機構分級分類管理及佣金定價市場化等都是證券經紀業務未來發展的趨勢,也在行業預期範圍以內。事實上,證券公司近年一直致力於多元化業務的發展。一些先知先覺的大型綜合券商證券已通過拓展國際業務、大力發展私募託管業務、對企業客戶提供所有綜合金融服務等多項舉措逐步擺脫對傳統交易通道收入的依賴。

  不過,也有部分券商認為,辦法中的部分規則仍有待進一步完善。比如,為避免無序競爭,辦法還規定,收取的佣金不得明顯低於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業內人士認為“明顯低於成本”的説法並不清晰。此外,也有券商認為,辦法加強券商責任的同時,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券商的運營成本及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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