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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層重塑券基資管規範 推動項目終身負責制

  • 發佈時間:2014-09-17 08:1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隨創新而來的,必有規範。

  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一起下發的,還有配套規範文件《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通知》),對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資管業務擬定更為具體的監管框架。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通知》顯示,監管層擬對券商、基金子公司的投資者篩選、産品代銷、業務合作、投資顧問、特殊産品等業務環節或模式提出更為詳細的要求。

  例如在分級資管計劃中,權益類及非權益類杠桿操作均被明確倍數上限;同時明確了資管機構在從事非標品種投資時所需完成盡職調查範圍以及投後管理制度。

  在業內人士看來,在《通知》落地後,資管業務的各種禁區也將得到進一步明確。

   明確合作機構門檻

  在《通知》中,監管層擬對與資管業務合作的銀行、代銷機構、以及投資顧問機構的準入門檻進行明確。其中,資管機構所選取銷售機構的銷售資格需經過證監會的批准,同時“無資質機構及個人不得以居間服務等名義變相進行銷售”。

  有業內人士指出,該規定或為封堵此前部分信託或資管項目銷售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輸送漏洞。

  “産品銷售的過程中會産生費用,這就出現了一些業務相關人員從中‘提點’的現象。”西南一家券商合規部人士黃瑩(化名)表示,“甚至還有業務人員在外面經行銷售公司,搞利益輸送。”

  同時,《通知》對於“通道業務”的合作銀行資質也進行了明確,即除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有效外,其最近一年年末資産規模不低於50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其實這些要求對通道業務基本沒有影響,開展表外業務的銀行也基本滿足這些條件。”一家AMC係券商資管部投資經理侯斌(化名)表示,“之前證券業協會已經做了同樣的要求,這次的監管對象只是多了基金子公司。”

  今年2月,證券業協會曾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公司資産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對通道業務提出前述要求,而此次《通知》則是將此前的規定納入其中,並對基金子公司進行覆蓋。

  值得一提的是,亦有部分此前針對基金子公司的規定,如今對券商生效,例如禁止資管機構“以通道形式為特定的多個客戶(“一對多”)辦理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

  此外,《通知》還對分級類資管産品的杠桿率作出明確要求:“權益類産品初始杠桿倍數應不超過5倍,運作期間杠桿倍數應不超過10倍”, “其他産品初始杠桿倍數應不超過10倍,運作期間杠桿倍數應不超過20倍。”

  “其實這個影響也不大,因為能超過這個(杠桿)倍數的産品十分有限。”侯斌表示,“之前有聽説一些券商資管投資非標,杠桿做到了1:9,並且還用自有資金認購了劣後份額,做到這種程度已經比較激進了。”

   推動項目“終身負責制”

  除資管産品的合作、設計環節外,《通知》還對非標(場外品種)投資項目的盡職調查和投後管理進一步明確。

  其中,盡職調查內容包括並不限于“關注融資方的資質條件、資産情況、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誠信記錄,以及項目的基本情況、盈利狀況、所屬行業發展情況等內容”,且審慎投資國家宏觀調控限制行業。

  除此之外,多個産品間的期限錯配、資金池以及關聯交易等操作亦被監管層所明令禁止。

  “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資金存續期限應當與投資期限匹配,資金來源應當與項目投資一一對應,確保投資資産逐項清晰明確,並定期向投資者披露投資組合情況。”

  此外,《通知》要求,“不得以轉移資産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産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産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

  而針對可能存在項目風險,《通知》也在風險處置方面作出安排。

  “對投資項目出現流動性問題、可能存在兌付風險的資産管理計劃,資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制定風險處置預案,按照資産管理合同約定採取有效措施。”《通知》要求。

  在券商、基金子公司的風控機制建設上,監管層也提出明確要求,即資管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合規風控部門,並根據業務發展情況配備充足的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延續了26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有關“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以及“終身負責制”的規定。

  此舉亦被視為將資管業務的風控重心從合規監測的“後端”延展至業務人員的“前端”。

  “對資管業務來説,管理前端業務人員更加重要。”黃瑩坦言,“許多券商可能為了衝規模而對業務人員進行即期獎勵,雖然規模衝上去了,但風控卻沒有跟上,而且可能還存在業務人員為關聯方融資等違規行為。”

  《通知》要求,“資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員管理制度,對人員和業務實行統一管理,不得採用承包制對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進行管理,不得聘用臨時人員對外承攬業務”,“合理確定業務人員、管理團隊的項目提成,禁止對業務人員、管理團隊實施與項目掛鉤的過度激勵,切實杜絕業務人員、管理團隊忽視風險的短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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