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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個人投資者買港股三年免個稅

  • 發佈時間:2014-11-20 09:0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和《關於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系列政策,對兩地投資者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政策予以明確。本報特邀深圳市地稅局有關專業人士,幫您詳解相關政策。

  一、境內股票投資所得的納稅政策

  1.在股票轉讓所得上,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內地上市股票所得暫免納稅,轉讓境外上市股票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內地企業股票所得,應計入企業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股票分紅所得上,對個人投資者,根據持股期限不同最終稅負亦不同(1年及以上5%、1個月至1年10%、1個月及以下20%);對企業投資者,其分紅所得應計入企業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持有期限在12個月以上的股票分紅,則不需納稅。

  3.對於境外投資者通過QFII、RQFII投資內地證券市場,在11月17日前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由支付的上市公司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

  因此,我國內地居民投資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轉讓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按差別化稅率徵稅,最低稅負僅為5%。我國內地居民企業投資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轉讓和股息紅利收入,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但從持有長于12個月的股票中取得股息紅利,則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內地投資者投資港股的納稅政策

  1.個人投資者投資港股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3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港股股息紅利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若已在國外繳納的預提稅,可進行相應抵免。

  2.企業投資者投資港股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企業收入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可抵免境外已納稅額,但對於企業持有H股滿12個月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因此,個人從港股取得的股票投資收益,僅需就股息紅利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企業從港股取得的投資收益,應將轉讓所得和分紅所得一併計入企業收入中,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該筆所得應在境外納稅的,可在內地稅款計算時作相應抵免。

  三、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內地上交所A股的納稅政策

  1.因為香港證券結算體制與內地不同,香港結算無法區分實際投資者是企業還是個人,故通過滬港通投資上海交易所A股股票,不再區分個人和企業不同投資主體。

  2.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取得的股票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同時,為統一QFII和滬港通資本利得稅收上的處理,從11月17日起,對QFII、RQFII取得的境內股票轉讓所得,也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對於香港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的,若協定中規定稅率低於10%的,可向內地上市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因此,香港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渠道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A股股票,僅需就A股上市公司的分紅所得繳納10%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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