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湖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7號、28號)顯示,當事人曹洪俊、劉鵬存在違規減持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回天新材”,300041.SZ)股份的行為。
其中,曹洪俊作為回天新材持股5%以上的股東,于2019年6月3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回天新材股份850萬股,減持導致曹洪俊持有公司股票比例由6.86%降至4.83%。曹洪俊在持股比例減少至5%時,未提交書面報告並公告,也未在此之前停止買賣回天新材股票。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
劉鵬作為回天新材的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于2019年5月15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回天新材股份1萬股,成交金額約8.5萬元,但未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關於資訊披露的有關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曹洪俊與劉鵬二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上述違規行為情況記入誠信檔案。曹洪俊與劉鵬二人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截至2019年6月30日,曹洪俊持有回天新材2021.6萬股,持股比例為4.75%,是第三大股東。劉鵬持有回天新材1650.23萬股,持股比例為3.88%,為第五大股東,1998年7月至今任回天新材董事兼總工程師。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産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資訊依法披露前,相關資訊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資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於對曹洪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曹洪俊:
你作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回天新材)持股5%以上的股東,于2019年6月3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回天新材股份850萬股,減持導致你持有公司股票比例由6.86%降至4.83%。你在持股比例減少至5%時,未提交書面報告並公告,也未在此之前停止買賣回天新材股票。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上述違規行為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8月12日
湖北證監局關於對劉鵬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劉鵬:
你作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回天新材)的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于2019年5月15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回天新材股份10,000股,成交金額約8.5萬元,但未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關於資訊披露的有關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上述違規行為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8月12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