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湖北證監局行政處罰措施決定書(〔2019〕1號)顯示,經查,經查明,當事人閔浩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模塑科技”,000700.SZ)與江陰道達汽車飾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達飾件”)由於存在關聯關係,2017年模塑科技收購道達飾件。當事人閔浩妻子李某琦係時任道達飾件總經理、內幕資訊知情人李某龍妻子的妹妹,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兩人曾通話9次。閔浩在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資訊來源情形下,利用其非法所獲取的內幕資訊,通過其控制的余某、趙某芳、閔某、閔浩相關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模塑科技”158.51萬股,獲利51.49萬元。
湖北證監局認為,閔浩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
沒收閔浩違法所得51.49萬元,並處以154.47萬元的罰款。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備案。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模塑科技于2017年8月3日晚披露重組預案,模塑科技擬作價12.5億元,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收購控股股東模塑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持有的道達飾件100%股權。本次交易方案為公司向模塑集團、精力機械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其合計持有的道達飾件100%股權,交易對方獲得的股份和現金對價佔其交易總價比例均為60%和40%。本次交易完成後,模塑科技將持有道達飾件100%股權。此外,本案中道達飾件總經理兼內幕資訊知情人李某龍全名為李陳龍。
閔浩內幕交易“模塑科技”一案具體情況如下:
模塑科技與道達飾件存在關聯關係,為解決關聯交易問題,模塑科技考慮收購道達飾件。2015年模塑科技曾停牌籌劃該項事宜,但由於條件不成熟,此次重組未實施。2017年4月,模塑科技財務總監錢某芬向公司董事長曹某波建議重啟前述重組事宜。曹某波要求錢某芬找券商測算一下可行性。錢某芬與中信建投投資銀行部上海業務部總監艾某進行了溝通,艾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錢某芬發送了《模塑科技重組初步方案》。
2017年6月18日,模塑科技控股股東江陰模塑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曹某芳,模塑科技公司董事長曹某波、財務總監錢某芬以及中信建投艾某召開會議,討論收購道達飾件事宜,會議決定再次啟動該收購事項。2017年6月28日,模塑科技股票停牌。同日,模塑科技召集相關獨立財務顧問以及相關仲介機構召開項目啟動會,討論確定重組基本方案,明確各方保密責任。2017年8月2日,模塑科技召開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向道達飾件股東發行股票並支付現金購買其持有的道達飾件全部股份的議案,公司于次日披露相關議案。2017年8月16日,模塑科技股票復牌。
模塑科技向道達飾件股東發行股票並支付現金購買其持有的道達飾件全部股份事項構成《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於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不晚于2017年6月18日形成,6月28日股票停牌後,內幕資訊無法對股票價格産生影響。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7年6月18日至27日。時任道達飾件總經理李某龍通過會議或其他方式不晚于2017年6月19日知悉該內幕資訊,屬於內幕資訊知情人。
經湖北證監局查明確認,余某、趙某芳、閔某、閔浩證券賬戶由閔浩實際控制,前述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模塑科技”均由手機下單,該手機號碼為閔浩本人所使用手機號碼。同時,閔浩妻子李某琦係內幕資訊知情人李某龍妻子的妹妹,閔浩與李某龍日常來往較多,關係密切。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兩人曾通話9次。
湖北證監局認為這些存在賬戶交易異常情況:
余某證券賬戶從2016年11月11日開戶以來到2017年6月18日期間無任何交易記錄,在6月19日、6月20日連續單一買入“模塑科技”。
趙某芳證券賬戶于2017年6月21日開立,開戶後即在6月23日單一買入“模塑科技”。
閔某證券賬戶自2011年11月16日開戶以來交易過多只股票,購買數量與交易金額均不大。但該賬戶自2017年6月19日至6月27日連續買入“模塑科技”31.48萬股,賣出4萬股,凈買入27.48萬股,買入金額240.95萬元。交易量呈明顯放大的特徵。
閔浩證券賬戶自2016年4月11日開戶以來,曾多次交易過“模塑科技”,單次買入一般不超過1萬股。但在2017年6月19日至20日連續買入15萬股“模塑科技”。交易量呈現明顯放大的特徵。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
當事人:閔浩,男,1978年4月出生,住址:江蘇省江陰市周莊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閔浩內幕交易“模塑科技”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閔浩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模塑科技公司或公司)與江陰道達汽車飾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達飾件)存在關聯關係,為解決關聯交易問題,公司考慮收購道達飾件。2015年公司曾停牌籌劃該項事宜,但由於條件不成熟,此次重組未實施。2017年4月,公司財務總監錢某芬向公司董事長曹某波建議重啟前述重組事宜。曹某波要求錢某芬找券商測算一下可行性。錢某芬與中信建投投資銀行部上海業務部總監艾某進行了溝通,艾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錢某芬發送了《模塑科技重組初步方案》。
2017年6月18日,公司控股股東江陰模塑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曹某芳,模塑科技公司董事長曹某波、財務總監錢某芬以及中信建投艾某召開會議,討論收購道達飾件事宜,會議決定再次啟動該收購事項。
2017年6月28日,公司股票停牌。同日,公司召集相關獨立財務顧問以及法律、審計和評估等仲介機構召開項目啟動會,討論確定重組基本方案,明確各方保密責任。
2017年8月2日,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向道達飾件股東發行股票並支付現金購買其持有的道達飾件全部股份的議案,公司于次日披露相關議案。
2017年8月16日,公司股票復牌。
公司向道達飾件股東發行股票並支付現金購買其持有的道達飾件全部股份事項構成《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於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不晚于2017年6月18日形成,6月28日股票停牌後,內幕資訊無法對股票價格産生影響。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7年6月18日至27日。時任道達飾件總經理李某龍通過會議或其他方式不晚于2017年6月19日知悉該內幕資訊,屬於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閔浩所控制賬戶內幕交易“模塑科技”情況
閔浩在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資訊來源情形下,利用其非法所獲取的內幕資訊,通過其控制的余某、趙某芳、閔某、閔浩相關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模塑科技”1,585,100股,獲利514,883.65元。
(一)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賬戶交易情況
1.余某證券賬戶于2016年11月11日開立於國聯證券江陰大橋北路營業部,該賬戶于2017年6月19日買入“模塑科技”378,600股,6月20日買入391,700股,買入金額共計5,997,664元。並於2017年8月17日賣出相匹配的股票。盈利金額為199,750.02元。
2.趙某芳證券賬戶于2017年6月21日開立於國聯證券江陰大橋北路營業部,該賬戶于2017年6月23日買入“模塑科技”350,000股,買入金額共計2,573,691元,並於2017年8月17日賣出相匹配的股票。盈利金額為236,258.2元。
3.閔某證券賬戶于2011年11月16日開立於華泰證券江陰福泰路營業部,該賬戶于2017年6月19日買入“模塑科技”10,000股,6月20日買入156,000股,6月21日買入30,000股,6月21日賣出10,000股,6月22日賣出10,000股,6月23日買入98,800股,6月23日賣出20,000股,6月27日買入20,000股。買入股票共計314,800股,買入金額共計2,409,517元。截止2018年11月27日,所匹配股票已全部賣出。盈利金額為96,726.61元。
4.閔浩證券賬戶于2016年4月11日開立於國聯證券江陰大橋北路營業部,該賬戶于6月19日買入“模塑科技”130,000股,6月20日買入20,000股。買入股票共計150,000股,買入金額共計1,151,676元。截止2018年11月27日,所匹配股票已賣出60,000股。盈利金額為-17,851.18元。
(二)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賬戶資金劃轉情況
1.余某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用於購買“模塑科技”的資金係由閔浩中國銀行賬戶轉入。
2.趙某芳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用於購買“模塑科技”的資金係由閔浩中國銀行賬戶轉入。
3.閔某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用於購買“模塑科技”的資金係分別由閔浩農業銀行賬戶,閔浩妻子李某琦農業銀行賬戶,江陰市某公司賬戶轉入(該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為閔浩,股東為閔浩及其妻子李某琦)。
4.閔浩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沒有通過其三方存管賬戶轉入資金,購買“模塑科技”的資金係證券賬戶原有資金。
(三)賬戶實際控制與操作情況
余某、趙某芳、閔某、閔浩證券賬戶由閔浩實際控制,前述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模塑科技”均由手機下單,該手機號碼為閔浩本人所使用手機號碼。
(四)閔浩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接觸聯絡情況
閔浩妻子李某琦係內幕資訊知情人李某龍妻子的妹妹,閔浩與李某龍日常來往較多,關係密切。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兩人曾通話9次。
(五)賬戶交易異常情況
余某證券賬戶從2016年11月11日開戶以來到2017年6月18日期間無任何交易記錄,在6月19日、6月20日連續單一買入“模塑科技”。
趙某芳證券賬戶于2017年6月21日開立,開戶後即在6月23日單一買入“模塑科技”。
閔某證券賬戶自2011年11月16日開戶以來交易過多只股票,購買數量與交易金額均不大。但該賬戶自2017年6月19日至6月27日連續買入“模塑科技”314,800股,賣出4萬股,凈買入274,800股,買入金額2,409,517元。交易量呈明顯放大的特徵。
閔浩證券賬戶自2016年4月11日開戶以來,曾多次交易過“模塑科技”,單次買入一般不超過1萬股。但在2017年6月19日至20日連續買入150,000股“模塑科技”。交易量呈現明顯放大的特徵。
上述事實,有詢問筆錄、通話記錄、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基本資料及交易記錄、證券交易所統計數據、相關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閔浩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閔浩提出如下書面陳述申辯意見:1.其與道達飾件李某龍係連襟關係,歷來有電話聯繫,雙方在敏感期內的聯絡有正當性,不能據此推斷其在此期間獲取了內幕資訊。2.模塑科技收購道達飾件在地方論壇上曾有類似傳言,其本人受行情軟體交易指標影響和股市虧損後的心態,更加相信相關傳言,基於此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買入公司股票。3.請求酌情減輕處罰。
我局認為:1.閔浩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存在聯絡、接觸,通訊聯絡時間與交易時間相吻合,其證券交易活動存在明顯異常,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且閔浩不能作出合理説明。2.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閔浩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模塑科技”係基於傳言作出的判斷。3.閔浩行為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
綜上,我局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閔浩違法所得514,883.65元,並處以1,544,650.95元的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6月27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