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訊 12月21日,證監會網站披露內蒙古證監局對赤峰吉隆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峰黃金,股票代碼:600988.SH)董事長呂曉兆、總經理高波及財務總監趙強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決定顯示,赤峰吉隆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2013年收購的遼寧五龍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探礦權列入長期待攤費用核算並將採礦權和探礦權作為整體資産組判斷減值的會計處理錯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産》的相關規定,公司應將此探礦權作為無形資産予以核算;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資産減值》相關規定,公司應對探礦權單獨進行減值測試。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的規定,赤峰黃金董事長呂曉兆、總經理高波及財務總監趙強對公司2014年-2016年財務報告的準確性負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呂曉兆、高波、趙強先生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赤峰吉隆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呂曉兆、總經理高波及財務總監趙強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呂曉兆、高波、趙強先生:
赤峰吉隆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2013年收購的遼寧五龍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探礦權列入長期待攤費用核算並將採礦權和探礦權作為整體資産組判斷減值的會計處理錯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産》的相關規定,公司應將此探礦權作為無形資産予以核算;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資産減值》相關規定,公司應對探礦權單獨進行減值測試。
上述會計處理錯誤影響公司2014年-2016年披露的財務報告數據的準確性,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的規定,赤峰黃金董事長呂曉兆、總經理高波及財務總監趙強先生對公司2014年-2016年財務報告的準確性負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呂曉兆、高波、趙強先生採取監管談話措施,請你們于2019年1月9日14:30分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18年12月19日
(責任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