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監局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8〕109號、110號)顯示,廣東天龍油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龍集團,300063.SZ)業績預告、業績快報與定期報告披露的2017年財務數據存在重大差異。對此,廣東證監局對天龍集團及公司董事長馮毅等13名高管下發警示函。
2018年1月31日,天龍集團發佈2017年度業績預告,披露預計2017年度凈利潤為“盈利9964萬元-14234萬元”。2018年2月28日,天龍集團發佈2017年度業績快報,披露2017年度凈利潤為“盈利13668.19萬元”。但該公司于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報顯示當年度虧損30582.49萬元。這一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天龍集團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天龍集團董事長馮毅、時任董事陳鐵平、馮華、邸倩、李玉平、王娜,時任獨立董事藍海林、夏明會、謝新洲,時任監事經強、余中華、梅琴,時任財務總監陳東陽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天龍集團上述資訊披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中馮毅負有主要責任。廣東證監局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馮毅、陳鐵平、馮華、邸倩、李玉平、王娜、藍海林、夏明會、謝新洲、經強、余中華、梅琴、陳東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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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條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第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五十九條 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一)責令改正;(二)監管談話;(三)出具警示函;(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