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監局網站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18〕46號、47號、48號、49號),依法對上海界龍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龍實業)、上海界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龍集團)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界龍集團為界龍實業控股股東。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間,界龍集團除通過自有的“界龍集團”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外,還通過借用的“孫某波”、“費某娟”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其中費某娟分別為界龍實業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與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東;孫某波分別為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十大股東,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與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九大股東,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八大股東,2016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十大股東。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中未如實披露界龍集團上述持股情況,相關定期報告中有關股東持股情況部分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界龍集團”、“費某娟”、“孫某波”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界龍實業提供的《關於股東之間相關關係的徵詢函》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界龍集團向界龍實業隱瞞其通過“孫某波”、“費某娟”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的行為導致界龍實業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界龍集團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
上海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界龍實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上海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界龍集團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費屹立作為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是界龍集團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費屹立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費屹立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兩項合併處理,對費屹立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費鈞德作為時任董事長,是界龍集團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海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費鈞德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以下為公告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18〕4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上海界龍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龍實業),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依法對界龍實業、上海界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龍集團)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不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界龍實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界龍集團為界龍實業控股股東。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間,界龍集團除通過自有的“界龍集團”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外,還通過借用的“孫某波”、“費某娟”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其中費某娟分別為界龍實業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與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東;孫某波分別為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十大股東,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與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九大股東,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八大股東,2016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十大股東。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中未如實披露界龍集團上述持股情況,相關定期報告中有關股東持股情況部分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界龍集團”、“費某娟”、“孫某波”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界龍實業提供的《關於股東之間相關關係的徵詢函》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中未如實披露界龍集團持股情況,相關定期報告中有關股東持股情況部分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界龍實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8年8月21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18〕4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上海界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龍集團),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依法對上海界龍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龍實業)、界龍集團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不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界龍集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界龍集團為界龍實業控股股東。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間,界龍集團除通過自有的“界龍集團”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外,還通過借用的“孫某波”、“費某娟”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其中費某娟分別為界龍實業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與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東;孫某波分別為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十大股東,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與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九大股東,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八大股東,2016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十大股東。界龍集團未將上述情況告知界龍實業,且在界龍實業發函徵詢時隱瞞了對“孫某波”、“費某娟”賬戶的控制情況,導致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未如實披露界龍集團上述持股情況,相關定期報告中有關股東持股情況部分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界龍集團”、“費某娟”、“孫某波”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界龍實業提供的《關於股東之間相關關係的徵詢函》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界龍集團向界龍實業隱瞞其通過“孫某波”、“費某娟”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的行為導致界龍實業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界龍集團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界龍集團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8年8月21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18〕4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費屹立,男,住址:上海市長寧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依法對上海界龍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龍實業)、上海界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龍集團)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不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界龍實業、界龍集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界龍集團為界龍實業控股股東。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間,界龍集團除通過自有的“界龍集團”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外,還通過借用的“孫某波”、“費某娟”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其中費某娟分別為界龍實業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與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東;孫某波分別為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十大股東,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與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九大股東,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八大股東,2016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十大股東。界龍集團未將上述情況告知界龍實業,且在界龍實業發函徵詢時隱瞞了對“孫某波”、“費某娟”賬戶的控制情況,導致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未如實披露界龍集團上述持股情況,相關定期報告中有關股東持股情況部分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界龍集團”、“費某娟”、“孫某波”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界龍實業提供的《關於股東之間相關關係的徵詢函》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中未如實披露界龍集團上述持股情況,相關定期報告中有關股東持股情況部分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費屹立作為時任董事長,是界龍實業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作為界龍實業的控股股東,界龍集團向界龍實業隱瞞其通過“孫某波”、“費某娟”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費屹立作為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是界龍集團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局決定:
一、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費屹立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二、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費屹立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兩項合併處理,對費屹立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8年8月21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18〕46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費鈞德,男,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依法對上海界龍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龍實業)、上海界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界龍集團)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不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界龍集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界龍集團為界龍實業控股股東。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間,界龍集團除通過自有的“界龍集團”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外,還通過借用的“孫某波”、“費某娟”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其中費某娟分別為界龍實業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與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東;孫某波分別為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十大股東,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與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九大股東,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八大股東,2016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十大股東。界龍集團未將上述情況告知界龍實業,且在界龍實業發函徵詢時隱瞞了對“孫某波”、“費某娟”賬戶的控制情況,導致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未如實披露界龍集團上述持股情況,相關定期報告中有關股東持股情況部分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界龍集團”、“費某娟”、“孫某波”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界龍實業提供的《關於股東之間相關關係的徵詢函》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界龍集團向界龍實業隱瞞其通過“孫某波”、“費某娟”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的行為導致界龍實業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界龍集團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費鈞德作為時任董事長,是界龍集團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費鈞德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8年8月21日
(責任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