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對金亞科技涉嫌欺詐發行等違法犯罪問題進行全面查處,將金亞科技及相關人員涉嫌欺詐發行等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券報記者近日採訪證監會一線辦案人員,深度分析金亞科技欺詐發行案的涉案特點,並揭露其財務造假手法。
專家表示,只有將行政手段、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三者密切結合,有效加大欺詐發行等證券違法犯罪懲處力度,才能有力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辦案人員深度剖析造假手法
金亞科技成立於1999年11月,是昔日創業板“28星宿”之一(創業板開板首批28家上市公司),堪稱創業板元老級公司。
證監會調查發現,金亞科技為達到發行上市條件,通過虛構客戶、虛構業務、偽造合同、虛構回款等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騙取首次公開發行(IPO)核準。其中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虛增利潤金額分別達到3736萬元、2287萬元,分別佔當期公開披露利潤的85%、109%。
“金亞科技實控人十分懂得利用利益籠絡人,打造了一條完整的造假利益鏈條。這就造成該案具有許多不同一般欺詐發行案的特點。”證監會辦案人員表示。
一是涉案主體眾多。金亞科技作為創業板首批掛牌28家企業之一,頭頂“優中選優,種子選手”的光環,但是背後實際上隱藏的卻是一批冒險家、投機分子幹著蒙蔽市場的不法勾當。具體來看,實控人多名家庭成員共同參與造假行為,且分工明確、相互配合。此外,金亞科技IPO相關仲介機構不作為,甚至嚴重失職,為其出具虛假報告,合謀造假。
二是涉案地域範圍廣。該案涉案地域橫跨南北、穿越東西,分佈在20多個省區市,給調查工作帶來了極大難度。
前述辦案人員表示,金亞科技作案手法多樣,十分具有迷惑性。
一是“虛虛實實,真真假假”,窮盡各種手段。為虛增利潤,相關涉案人員“無中生有”,不僅虛構客戶、偽造合同、偽造材料産品收發記錄,甚至還私刻公章、偽造銀行單據、偽造詢證函,“沒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變小為大”,誇大與客戶之間業務往來規模;“化整為零”,分拆客戶子分公司單獨記賬,每家做一部分假,對賬時擺“迷魂陣”,通過串戶方式增加調查難度;“偽金融創新”,先簽訂框架協議,再偽造補充協議,誇大銷售額,改變銷售模式為分期收款方式,期末偽造達到確認收入條件,提前確認收入;“假戲真做”,收入是假的,卻有真實資金收付,還開具發票,實際是資金體外迴圈。
二是“抓大放小”,虛增收入類型主要是軟體産品,因為軟體毛利率高,還能享受增值稅與所得稅稅收優惠,降低造價成本。
三是“避實就虛”,虛增存貨類型主要是軟體。當期硬體結平,期末留軟體,難以盤點核實,矇混過關。
四是虛增客戶類型主要是偏遠地區企業,或者是多頭管理難以對賬的企業,刻意增加辦案人員審計核實和調查取證難度。
“儘管如此,經過我們調查人員的不懈努力,還是基本查清了金亞科技欺詐發行的違法事實。”前述辦案人員強調,目前已初步查明,保薦機構聯合證券、審計機構廣東大華德律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機構天銀律師事務所涉嫌出具含有虛假內容的證明文件,將依法嚴肅處理。縱觀整個案件的處理,我們堅決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採取“當罰必罰,當重必重,當移必移,仲介機構一併處理”的原則,持續對欺詐發行等違法犯罪行為保持高壓態勢,“為公司戴緊箍咒,給仲介機構敲警鐘”。
嚴厲懲處意義重大
“金亞科技是創業板的老牌公司,也曾因財務異常被處理及受到媒體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認為,這次因其年度報告存在虛假陳述,甚至以虛構客戶、業務、回款和偽造合同等方式虛增收入利潤,造假騙取首發核準,證監會進行全面查處,深交所啟動強制退市程式,有助於改善市場生態,捍衛規則嚴肅性。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負責人田利輝表示,IPO環節違法犯罪直接從源頭上扭曲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嚴重扭曲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參與相關公司發行或交易的市場投資者往往損失慘重,帶來對於市場信心的嚴重衝擊,直接影響著中國資本市場有序建設,“證監會頂格處罰既往的違法亂紀行為是嚴格監管的具體體現,欺詐發行等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是依法監管的必要實踐。全面查處和嚴厲懲戒上市公司的欺詐行為是發展公平公正的中國資本市場必要步驟”。
“金亞科技欺詐發行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誠實信用是資本市場底線之一,欺詐發行同樣觸犯了這一底線,理應查處。”國浩律師事務所集團執委、國浩律師資本市場研究中心主任劉維表示,欺詐發行是金亞科技後來在資本市場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的根源。某種程度上,金亞科技欺詐發行的成功,助長了實控人等相關方進一步實施虛假陳述等侵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
劉維認為,證監會依法依規對金亞科技涉嫌欺詐發行等違法犯罪問題進行全面查處,將金亞科技及相關人員涉嫌欺詐發行等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利於打擊欺詐發行等損害投資者利益,遏制挑戰證券市場誠信底線的行為。
多措並舉提升違法成本
“懲戒企業違法行為,必須保證其違法成本遠高於違法收益,才能讓其減少混水摸魚的心態。”田利輝認為,相關仲介機構是發行工作的專業人士,需要嚴懲不貸。在國外,一次欺詐發行往往會導致相關仲介機構破産。
“近年來,證監會、交易所就退市修訂完善了規則,針對其他公司已有操作先例,金亞科技案應按流程實施,推進上市公司退市常態化。”郭靂稱,這一過程中,須注意對投資者進行必要的提醒警示,相關機構可採取先行賠付的做法,而後續民事賠償訴訟料將跟上。
目前,深交所已對金亞科技啟動強制退市程式。
關於在這一過程中如何保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田利輝認為,需要明確賠償責任,追責有關機構;落實控股股東義務,履行回購等發行承諾;發行人和保薦人等有關機構需要根據法律和規則,承擔民事賠償義務,履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責任。
劉維建議,加大發行環節舉報獎勵力度。以金亞科技為例,其承銷保薦費高達1600多萬元,與此相比目前頂格30萬元的舉報獎勵,對於遏制類似的欺詐發行難起作用。國外成熟資本市場,對於欺詐發行的有償舉報,一般是上不封頂的,如美國規定獎金比例可高達罰款金額的30%。對IPO企業,應設立投資者保護專項基金,從IPO募集資金中拿出一定比例投入基金,以在未來發現欺詐發行時賠償投資者。
此外,劉維還認為可仿傚欣泰電氣一案,由保薦機構出資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賠償適格投資者的損失。
進一步加大行刑結合懲處力度
證監會此前表示,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其專門與公安機關進行了會商,決定將金亞科技及相關人員涉嫌欺詐發行等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證監會強調,本案移送是證監會綜合運用行政刑事懲戒體系遏制IPO環節違法犯罪、凈化市場環境的重要工作舉措。
但是,業內人士認為,推動行刑結合、加大對欺詐發行等違法犯罪行為懲處力度,仍存在一系列挑戰。
田利輝認為,如何將民事賠償制度化和規範化是最大挑戰。實際上,從法律角度而言,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層面構成一個相對完整的法律體系,形成了一個頂層法律制度框架。三者在不同層次,相互支撐、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共同構成對欺詐發行等的制約體系。但是,在執行層次和細節步驟存在諸多協同工作的不平衡和不充分。
“如果只將金融監管視為行政行為,那麼往往懲戒力度有限。”田利輝表示,只有“行刑結合”,將行政手段、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三者密切結合,才能真正有效加大對於欺詐發行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證券違法犯罪的懲處力度,才能有力震懾違法犯罪分子,才能防止金亞科技多次弄虛作假的情形再現。
田利輝建議,明確欺詐發行實際是金融詐騙罪,同時修改刑法,延長刑期,提高罰金上限,實現罪罰相適,以滿足打擊和威懾證券犯罪行為現實需要。還應考慮在證券市場上引入集體訴訟制度,有效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和刑事追究是落實證券市場法律責任重要組成部分,但兩者在認定標準、舉證責任、處罰尺度上有所差異,在銜接與區分方面,理論和實務界有時也存在不同認識,這在金融領域其實已成為比較普遍的現象。”郭靂表示,除了宣傳教育投資者,金融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與司法系統的溝通協調,形成更為清晰、符合法理和實際的指南。
(責任編輯:李春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