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網北京9月11日訊 9月8日,浙江證監局發佈〔201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徐駿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海亮股份”股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被處以20萬元罰款。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浙江證監局對徐駿內幕交易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亮股份)股票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徐駿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及公開過程
2014年10月,海亮股份與金龍精密銅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龍集團”)就海亮股份股權收購金龍集團一事進行過商談,並達成初步合意,但隨後不久金龍集團又明確表示不同意前期達成的議案。
2014年底至2015年初,金龍集團實際控制人李某傑決定重新考慮和海亮股份重組。2015年2月,金龍集團召開董事會,決定與海亮股份重組。
2015年2月17日,金龍集團實際控制人李某傑給海亮股份打電話表示想繼續合作,海亮股份實際控制人馮某良表示同意。
2015年3月3日,海亮股份董事長曹某國等人赴河南與金龍集團副總李某平、董秘兼副總馮某、副總冀某峰等人進行商談,達成了戰略合作意向,初定擬以換股方式收購金龍集團全部股權,確定了初步時間表,形成了備忘錄。
2015年4月1日,金龍集團副總馮某、副總冀某峰等人與海亮股份董事長曹某國等人進行了第二次會談,雙方就金龍集團外資股東退出處理、發行及支付方式、工作進程安排等形成了一致意見。
2015年4月24日,金龍集團實際控制人李某傑、副總徐某等人前往諸暨。當日與海亮股份實際控制人馮某良、董事長曹某國等人進行最終談判,確定了具體收購方案。
2015年4月25日,海亮股份控股股東海亮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辦公會同意上述收購事項,決定於4月27日起停牌。
2015年4月27日,海亮股份開始停牌。
海亮股份于2015年3月3日啟動並於4月27日停牌籌劃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事宜,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按照《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該資訊屬於內幕資訊。金龍集團副總徐某知悉該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于2015年4月23日。
二、徐駿內幕交易“海亮股份”股票情況
“徐駿”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海亮股份”股票的情況為:2015年4月24日累計買入“海亮股份”股票206,794股,成交金額 2,631,509.20元,敏感期內未賣出。“海亮股份”股票復牌後,實際賣出虧損305,719.89元。徐駿為內幕資訊知情人徐某的近親屬,日常往來頻繁,其在停牌前放量買入“海亮股份”股票,其集中買入時間與內幕資訊知情人的知悉時間高度吻合,內幕交易特徵明顯。
徐駿于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海亮股份”股票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違法行為。
8月28日,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徐駿處以20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