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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證券法律法規加大執法處罰力度

  • 發佈時間:2016-03-09 16:27:08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任曉

  全國政協委員、工商銀行副行長張紅力日前建議,強化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張紅力認為,在推進註冊制改革的過程中,如果沒有強有力的證券違法行為處罰制度,註冊制實施後違法行為可能會更為猖獗。在法律頂層設計、主管部門職能定位、行政與司法銜接、上市公司退出等方面亟待完善監管處罰機制,提高證券市場違法成本,促進中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他建議,積極推進《證券法》修訂和穩妥實施註冊制,完善證券市場法律頂層設計。一是積極推動《證券法》修訂,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該法的修訂工作作為今年經濟金融立法領域的重中之重加以推進。將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作為《證券法》修訂的重要內容,切實維護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二是穩妥推進註冊制改革。

  他認為,應明確中國證監會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證券市場的特殊性、證券活動的複雜性、市場失靈現象的廣泛性和證券行業的專業性要求市場監管體制採取獨立型的監管主體。建議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通過具體的行業立法來明確證監會的地位、職責以及職權,在我國現有的行政機構序列之下,明確界定其為委員會制的獨立行政機構;對於機構人員的任命要注意專業性和獨立性。

  他建議,加大處罰力度,完善處罰法律制度,建立健全處罰程式。一是加大執法力度,提高法律法規的震懾力,真正做到立法和執法之間的配套協調,促進證券監管處罰法制功能的實現;二是健全並完善行政處罰程式所必要的程式性規範,健全我國證券監管資訊公開制度,強化對行政機關的約束;三是在特定證券市場違法案件借鑒集團訴訟模式,完善現有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四是對於部分證券犯罪類型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轉移公訴機關的部分舉證責任,解決證券犯罪行為“取證難”的問題;五是修改完善《證券法》中有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民事法律責任條款,增加對因違法違規而退市的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産用於賠償中小投資者等相關規定;六是探索在上海、深圳等地建立專業的證券法庭,提高專業化水準和審判效率,破除對上市公司的地方保護主義。

  張紅力認為,妥善解決證券監管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適用銜接問題。一是全國人大對證券執法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資訊共用銜接機制進行專門的法律確認;二是細化證券領域違法犯罪案件移送的法律制度,制定明確統一的案件移送標準,真正做到使案件移送和監督工作有據可依;三是規範資訊通報制度、聯席會議制度、規範查處案件協作和配合的程式制度等,建立起規範的資訊傳播和溝通的渠道,推動證券領域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及時轉入司法審查程式;四是明確證券行政執法機關和檢察機關案件線索移送的工作程式,完善適用銜接的資訊共用制度;五是建立有效的案件移送監督制度。

  張紅力還建議,註冊制下亟須強有力的法律配套措施。一是應建立完善的資訊披露制度。一方面,通過修訂《證券法》,將證券監管的重點放到事後審查和事中審查之中。賦予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關規則的權力,加大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另一方面,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的優勢。儘快著手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使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公司制機構,參與市場競爭。對上市公司實行嚴格的資訊披露監管,以增強交易所市場融資的功能。二是建立以信用為導向的上市公司退市標準。完善退市制度的相關法律條例,在《證券法》修訂中增加違法退市標準;引入公司治理的退市標準。當控股股東違背誠實守信原則、內部人控制非常嚴重時,可以暫停股票上市交易,危害特別大的可以強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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