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刺創新層 新三板公司花招頻出
- 發佈時間:2016-02-04 01:09:19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王小偉
在新三板分層驅動下,除迅速增加做市商、做大且穩定市值等“跳龍門”手段外,一些花樣翻新的招式也悄然出現,“千股現象”與“返現模式”尤為突出。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市場快速擴容,2016年以來全國股轉系統自律監管升級跡象明顯。業內人士認為,“人為製造”的股東戶數“假像”實際上違背了分層的本意。
“千股現象”蔓延
記者從多位知情人士處獲悉,為了衝擊創新層,“千股現象”正在新三板中迅速蔓延。以北京新三板掛牌企業R公司為例,公司目前正在連同做市商以3.65元的價格尋找個人投資者,每位投資者可投資的股份數量僅為1000股,以盡可能少的股權成本快速擴充股東人數。按照協議,雖然目前該公司股票已經做市轉讓,但欲參與的投資者所持有的股份需要等到5月方可賣出。
在“千股現象”蔓延的過程中,還出現了一種“虧損補償”的返現模式。浙江協議轉讓掛牌企業X公司目前正籌劃以6元/股的價格招募“千股投資者”,並承諾公司股票5月將轉為做市交易,且只要投資者持有股票到5月,倘若産生相關損失,公司將為每個賬戶投資者打入1000元作為補償。
內蒙古B掛牌公司目前也在醞釀向多位投資者每人轉讓1000股,價格為5.60元/股。同時規定,轉讓完成後2日內,每人返還1600元現金,一直持有到5月30日之後的,可再返還1000元現金。如此,投資者的最終成本為3元/股左右,使投資市盈率不足10倍。公司相關人士承諾,“目前已確定最少6家做市商,做市商成本價格為3元/股,2月即將開始做市,屆時流動性不愁。”
“千股現象”與“返現模式”具有明顯的衝刺創新層的目的。按照全國股轉公司此前發佈的《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分層方案(徵求意見稿)》,“凈利潤+凈資産收益率+股東人數”、“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營業收入+股本”和“市值+股東權益+做市商家數”三套創新層標準並行設立,尤其在第一套標準中,“最近3個月日均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成為不少公司衝刺創新層的硬性門檻,因此,不少掛牌企業寧願“犧牲”相關補償,也願意以較低價格迅速擴充股東人數,以期在今年二季度時間窗口到來時如願進入創新層。
向公眾公司靠攏
實際上,自從分層徵求意見稿發佈後,不少公司為了進入創新層,紛紛祭出做市、市值等多個招式,而“千股現象”、“返現模式”正在與此前的爭奪做市等手段一道,成為掛牌公司躍過創新層“龍門”的重要手段。有業內人士指出,其背後或也有向公眾公司靠攏的意味。
“新三板掛牌公司的定位是非上市公眾公司。與此前不少掛牌企業更傾向於少數股東控制不同,現在越來越多的公司更願意通過擴充股東人數,越來越成為公眾公司。”浙江某掛牌企業董秘判斷,近來或有越來越多的公司會衝擊股東人數200人的門檻。
據choice金融終端統計,以掛牌公司披露的最新截止日為基準,已經有201家公司股東戶數超過200,股東戶數同比出現100%以上增長的掛牌公司家數多達576家。其中政通股份、遠航合金等公司股東戶數增幅更是超過5000%。
券商人士介紹,目前新三板公司股東人數超200人大體包括兩種情況:掛牌前以及已掛牌企業通過定增實現股權分散。除了分層標準成為不少公司擴充股東戶數的直接刺激因素外,包括轉板預期以及融資工具不斷豐富等其他因素也在帶動掛牌公司向公眾公司靠攏。尤其是2016年是新三板政策紅利期的釋放期,通過定增既可以實現募集資金,還可以達到上市的股權分散程度要求,可謂一舉兩得。
或與分層本意違背
券商人士指出,“返現增股東”模式是否觸及相關政策紅線,尚沒有定論。不過,從2016年全國股轉公司及政策制定方關於分層的表態來看,人為製造與弄虛作假違背了分層本意。
“從爭奪做市商、穩定市值、擴充股東等手段來看,部分公司人為製造達到分層標準的指標,使分層不再是自然遴選的結果,這或對市場本身運作帶來負面影響。”前述人士認為,雖然創新層對於掛牌公司而言意味著制度紅利,但單純依靠“人為製造”進入的創新層公司也難以得到機構投資者的真正認可。
日前有消息指出,全國股轉系統已經召集部分新三板掛牌企業和券商機構代表,討論新三板市場分層方案徵求意見稿,監管層或對分層標準進行微調。企巢新三板學院院長程曉明表示,對於分層標準徵求意見稿而言,本身就是在不斷完善過程中,這意味著一方面會控制進入創新層公司的數量,另一方面相關指標也將更有科學性,防止一些企業人為地做一些工作以及弄虛作假。
有長期關注新三板市場的專業人士指出,隨著新三板市場的快速擴容以及市場的迅猛發展,如何更高效地監督管理成為擺在全國股轉公司面前的新課題。全國股轉公司近來針對主辦券商和掛牌公司及其大股東等參與主體持續加大規範力度,意味著新三板自律監管正走向全面升級。“除了主辦券商將被打分之外,全國股轉公司一直以來還對掛牌公司採取約見談話等措施,而隨著‘新招’的不斷出現,人為製造進入創新層也必將納入監管視野。畢竟,只有不斷完善綜合監管體系,才可以為市場制度的進一步創新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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