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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明確公司債年報披露要求

  • 發佈時間:2016-01-25 01:56:17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張莉 周松林

  證監會近日發佈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簡稱《公司債券年報準則》),詳細規範了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要求。為配合落實《公司債券年報準則》實施,滬深交易所近日分別發佈了《關於做好債券發行人2015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簡稱《年報披露通知》)。《年報披露通知》對披露義務人和披露時間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發行人及仲介機構的職責,對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相關責任人將採取自律監管措施。

  《公司債券年報準則》的發佈,是中國證監會貫徹《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細化資訊披露相關規定,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又一重要舉措,對促進交易所公司債券市場規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鋻於目前有越來越多符合條件的企業尤其是非上市公司通過公司債券進行直接融資,證監會此舉細化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年報資訊披露要求,進一步提高了發行人資訊披露品質和規範運作水準,推進了公司債券資訊披露的標準化及透明化,以監管促規範,實現了募集説明書披露與持續資訊披露的有效銜接。

  作為配套制度安排,滬深交易所《年報披露通知》對《公司債券年報準則》的落實提出了相關具體要求,要求發行人、承銷機構及受託管理人等相關主體學習各項規定,認真編制、及時報送和披露年度報告,對年報披露義務人和披露時間做出了具體規定,並要求發行人做好公司債券的風險提示工作。根據通知,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含企業債券)發行人,應參照《公司債券年報準則》的規定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通知還明確了發行人及仲介機構的職責,對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相關責任人將採取自律監管措施。

  上交所表示,去年上交所以《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出臺為契機,在公司債預審核和發行上市等方面順應市場化改革需要,大力提升交易所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2015年全年,上交所債券市場共完成債券發行1.87萬億元,成為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在公司債市場發展過程中,上交所始終堅持“發展與風控並重”的發展理念,高度重視公司債券持續資訊披露監管。今後,上交所將繼續加強公司債券持續資訊披露監管工作,加強市場宣傳引導,力求將事中事後監管落到實處。對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債券發行人及相關仲介機構,上交所將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並依法追究相關義務人的責任。

  深交所表示,自2015年初公司債券新政實施以來,深交所有序開展新規下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相關工作,進一步提升了審核效率,不斷加大審核透明度,積極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截至目前,在深交所申報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已有一半的發行人為非上市公司,因此在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下,深交所將積極採取措施,不斷加強對公司信用類債券資訊披露的監督管理工作。下一步深交所將繼續堅持市場化原則,進一步強化資訊披露監督管理。為促進市場儘快熟悉並理解相關規則內容,深交所將採取培訓、講座等方式加強對發行人及相關仲介機構的宣傳引導,同時研究制定配套制度,不斷完善公司債券資訊披露規則體系,將事中事後監管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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