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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金融産品名稱 維護市場秩序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 發佈時間:2016-01-12 00:30:4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吳曉靈

  近年來,網際網路企業頻繁介入金融服務行業,給社會大眾帶來更好的體驗、更多的選擇,也促進了傳統金融機構變革,增進社會整體福利。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亂象,讓一些人借用網際網路金融和金融創新的名義衝破監管“紅線”,擾亂金融秩序,給投資人帶來了不應有的損失。

  為什麼會出現這些亂象?一是許多人沒有認識到,網際網路技術運用於金融業並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對各類金融産品的本質屬性缺乏準確的了解,對金融的法律紅線缺乏敬畏之心。二是現有的金融産品設計沒能滿足不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人的需求,因而出現了一些有市場但不合規的産品,運作不當給市場帶來風險。三是金融監管跟不上市場發展,缺乏應有的引導和警示。因而,必須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適應社會需求,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人權益。

  第一,要正確引導社會對金融産品的屬性認識,遵守法律紅線,維護社會秩序。

  當前,網際網路金融風險暴露最多的領域有兩個:一是P2P,二是網際網路理財。在這兩個領域,由於社會對這些産品的法律性質認識不清,以致難以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P2P是點對點的直接融資,因而不能有“資金池”,這是監管“紅線”,“資金池”是變相吸收存款。P2P是直接借貸,借貸雙方必須有直簽合同,如果標的分拆的話,分拆的標的最大分拆額為30份,最大金額為20萬元。如果這個標的不分拆多大都可以,借1個億也只是要求雙方直接簽合同,借1個億是你的自主權。如果分拆的話,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最大金額就是20萬元,而且對拆借的份數做出限制——30份。

  在P2P業務裏,如果要防止建立“資金池”,最好的措施就是讓資金通過銀行直接從借貸雙方走賬。以現有P2P平臺來看,資金委託在銀行是保險的,但開的賬戶是誰的?如果是P2P平臺本身的賬戶,把資金打到平臺的賬戶裏再出去,對不起就是資金池,就是在吸收存款。

  如果P2P平臺要想建立一個直接融資的銀行託管賬戶,實際操作時是P2P平臺向銀行發出指令,把甲客戶出借的錢直接轉到乙客戶的賬上,不過平臺的賬戶。現在,監管當局要求P2P平臺找銀行做託管賬戶,很多銀行沒有開發這樣的技術産品,因而P2P平臺在銀行資金託管當中是很大的技術障礙。

  份額化的P2P標的就是發行債券,必須遵守私募發行或公募發行規則。要是把借款標的份額化,在法律解釋的範圍之內是可以的,如果超出了這個範圍,要再分拆就要遵守債券的規定。如果私募發行必須少於200份,必須向合格投資人發行,但是如果公募發行的話,就要實行核準制或註冊制。按照現行《證券法》,債券發行實行核準制,基金髮行實行註冊制。

  當前P2P亂象有兩個特徵,一是資産端沒有堅持小額融資,金額很大,但正因為金額大肯定就要分拆;二是資産端的標複雜,許多標的還等額分,其實質就是證券。比如對小微企業的貸款、融資租賃、還有資産管理的産品等,這是資産端,由於資産端的産品複雜、金額大,因而分拆標的是普遍現象,違規也較為普遍。

  對資金端而言,會産生資金的金額錯配和期限錯配。資産端借貸期限比較長的時候,如果資金端不能夠提供長期資金,很多參與P2P的投資人自然都希望短期獲取高利,因而産生了期限錯配。

  關於網際網路理財,現在大眾都參與到了理財當中,但網際網路理財亂象卻非常嚴重。網際網路理財有三種形式:一是金融資訊服務,介紹各類金融産品並分析、比較、推薦,不介入交易;二是銷售金融機構的産品,這需要該類金融産品擁有銷售許可,私募産品不可以公開銷售;三是集合客戶資金幫助客戶投資,此時平臺承擔了資産管理的責任,其實質是發行集合投資計劃。

  理財投資是一種行為,不是産品,完成理財行為要借助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屬性和法律關係必須明確。理財是一種行為,可以出主意,可以向客戶銷售産品,而市場銷售的各種工具、産品是有特定屬性的,必須把銷售的理財産品屬性説清楚。現在大量的理財産品其實就是集合投資計劃。

  份額化的集合資金,並由第三方管理的投資産品都是集合投資計劃,其法律關係是信託,其金融産品屬性是投資基金,是證券。私募發行要小于200份,且必須面向合格投資人。現在監管當局掌握的合格投資人起點是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個人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而且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按照監管當局界定的合格投資人的範圍,公募可以大於200份,但集合投資計劃是基金,必須註冊發行。

  第二要加大金融創新力度,滿足不同層次投資者的需求。

  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已形成投資者風險自擔的文化,應沿此路徑創新公募基金産品,發展股權眾籌,滿足不同投資人的需求。

  一是創新公募基金産品,滿足中間層次投資者需求。公募基金投資標的範圍過窄,私募基金投資門檻過高,這是當前難以滿足中間層次投資者需求的主要矛盾。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由合同約定,收益高但風險大。

  私募基金從理論上來説可以投資所有標的,包括已上市和未上市的證券、另類投資、古玩、字畫、紅酒都可以。它是由合同來約定的,它的收益高,但風險同樣很高。

  公募基金投資範圍偏窄,收益率偏低。法律規定的公募基金投資範圍:一是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公募基金投資範圍應該進行擴展,這樣才可以提高公募基金的收益。

  創新公募基金品種,允許在一定比例內投資未上市的證券,同時提高投資人門檻。比如説除了已經上市的股票和債券之外,還可以投資一些股權或者私募債,甚至可以包括一些其他的投資計劃,作為基金的基金,也都可以。但是,這必須符合一定的比例,一旦範圍擴大了,投資人承擔風險的能力必須要加強,因而必須提高投資人門檻。比如,一般的只投資于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的基金,投資門檻已經降到了1塊錢,現在可以把它提高到幾萬塊錢,而銀行的理財産品起點是5萬和8萬。資産端開放資産範圍和比例的同時,要提高客戶端的要求。

  簡化公募基金註冊程式,允許同一投資結構的基金一次註冊、多次發行,實行數量儲架發行制。當一個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同一類型基金投資風格一樣,投資結構大體一樣,應該允許一次註冊、多次發行。這是創新公募基金品種,解決從1塊錢認購公募産品到100萬認購私募産品當中的中間投資人需求問題。

  二是發展股權眾籌,讓一般投資人參與企業創業。眾籌是網際網路時代大眾參與投資的好形式,眾籌的種類有很多,有捐贈型、産品型、股權型、公益型。股權型眾籌是小微企業發起設立的重要創新形式,《公司法》允許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發起設立股份制公司。大家記住這點,做股權融資的時候,200人以下沒有合格投資人要求;如果是做債券私募發行,有合格投資人的要求。根據《公司法》,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發起設立股份公司,只要願意參與就行。

  如果是網際網路公司發起股權融資項目,怎麼把好關、控制風險?第一類是平臺盡職調查,客戶自主選擇,這是大多數網際網路股權眾籌平臺的做法;第二類是眾籌平臺上有領投人,其他人跟投;第三類是孵化器推薦,孵化器也有各種標準。這是對於項目的選擇。

  儘管身份上所有人都可以參加眾籌,但對於投資人來説,為了保證參與眾籌人不至於承擔過大風險,應該有一個最高投資金額設限,就是説讓投得少一點,還有就是要對參加項目的數量也要有限制,這樣做最主要的目的是控制客戶風險,一旦項目失敗,不至於影響客戶的生計和生活,從投資端控制投資人的風險。

  現在網上比較合規的眾籌平臺,一般都自覺把人數控制在200人以內,最低投資額都控制在50萬元以上,沒有做到讓一般人都能夠參加。今後真正要發展的股權眾籌,實際上是要在股權眾籌平臺上公募發起公司,這才是股權眾籌的創新所在。如果不突破200份、不打破合格投資人的限制,那麼還是私募;只有打開200份限制,降低投資人門檻,才是真正的股權眾籌。這樣的眾籌可以給小額投資人帶來參與創業投資的機會,這就需要立法給予確認。美國的股權眾籌標的總額控制是100萬美元,我個人建議中國控制在300萬元。對投資人要有最高投資額度的限制,或限制其投資佔可支配資産的一定比例,同時對一定時間內投資項目數目進行限制。

  三是開放大額存款市場,給投資人一個投資高息存款的合法途徑。保本保息是中國投資人的偏好,但債券不適合向個人投資者發行。中國有許多經營債權的機構苦於資金來源受限,比如個人消費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住房信貸等。如果能夠開放大額存款市場,允許一些非銀行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公眾存款,成為有限牌照銀行,那麼對於提供更多的投資産品是有好處的。

  最後,我們要創新監管,解除壓抑,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要拓展證券定義、實行功能監管。證券的定義——代表一定財産權益的可均分、可轉讓或可交易的憑證或投資合同。

  一是克服監管當局的地盤意識。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明確産品法律關係和功能屬性,實行功能監管。讓銀行理財産品歸位公募基金,用數量儲架方式進行發行。

  二是完善中央地方雙層金融監管體制。吸收存款、公開發行證券、辦理保險的金融機構和信託公司歸中央監管;不吸收公眾存款的一些金融服務機構可以歸地方金融監管局監管。中央銀行負責對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指導。

  三是規範金融産品名稱。所有金融産品,無論線上線下在銷售時都必須表明産品的金融屬性,存款、貸款、基金、債券、股票、集合投資計劃、資産産品計劃等必須明示産品的名稱。

  現在大家所熟知的各種“寶寶”類産品工具,其法律關係常常標注不清。最早創立的餘額寶,其本質是通過支付寶銷售天弘餘額寶貨幣市場基金,因而在網上銷售時的全稱是“天弘餘額寶貨幣市場基金”,這比較規範。最近爆發風險的“e租寶”,其本質是將融資租賃標的份額化出售,是在非法從事證券活動和非法吸收存款。沒有金融牌照的網際網路平臺銷售金融産品,必須持有銷售許可證。

  四是嚴格管理公司名稱,凡含有金融、理財、投資、投資諮詢、財務、擔保、財富管理、資産管理、融資租賃等字樣的公司,應先到地方金融辦備案,再到工商局註冊。我認為,國務院應該出臺一個特殊的國務院令,或者是全國人大出臺一個決定,來明確這一要求,因為這些名稱實在是誤導公眾太多了,這是我們當前金融混亂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地方金融辦今後應成為地方金融監管局,對以上各類公司進行負面清單監管,即不得非法集資、不得非法公開發行證券、不得辦理超出200個合格投資人範圍的資産管理業務、不得無許可銷售金融産品、不得從事投資諮詢顧問服務。這些都是有金融牌照的機構才能幹的事情。

  五是加大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有獎舉報非法金融活動的激勵機制。

  六是打破剛性兌付,樹立風險自擔的意識。以維護穩定的名義遷就投資人,由政府負責部分償付責任,這只會助長非法集資活動。(注:本文係作者在第20屆中國資本市場論壇講話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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