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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業協會:將對不符合要求私募管理人進行自律管理

  • 發佈時間:2015-11-24 01:30:3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徐文擎

  中國基金業協會23日在《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中稱,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防範利益衝突的要求,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産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申請機構,這些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衝突,容易誤導投資者。為防範風險,中國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衝突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上述機構可以設立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後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在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同時也從事上述非私募基金業務的,應當相應建立業務隔離制度,防止利益衝突。

  同時,為落實《暫行辦法》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産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對於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産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的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基金業協會稱,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下一步協會將對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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