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銀行對PPP的四大分類
- 發佈時間:2015-11-21 00:13:38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PPP的分類在不同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都有所不同,世界銀行主要基於市場準入和融資模式進行分類。市場準入主要確定PPP項目的識別,而融資模式則幫助項目選擇最有利於雙方利益實現的方式。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觀點把PPP認為是一種融資模式,特別是來自私營機構的融資作為重要的識別特徵,這是對PPP的一種誤解。PPP的融資模式,是指基於項目可持續性、風險分佈、夥伴關係利益最大化等方面的考慮而對資本投入和運營方式的選擇,並不等同於來源於私營機構的融資。換言之,是否存在私營機構的融資,並不是判斷PPP的標準。對於不同的PPP項目,風險分佈和責任分配大相徑庭,PPP也因此在發展中形成了不同的融資模型,以適應不同基礎設施項目的需求。
PPP項目的融資模型選擇方面的決定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向直接使用者提供的服務數量,二是使用者為此繳納的稅費和代價。這對於判斷是否應用“使用者付費”的制度安排十分關鍵,因為“使用者付費”模式,必須基於項目回報方面的自我可持續性(self-sustaining)。換言之,在一個PPP項目中,如果使用者都能承擔與此服務相關的成本,那麼項目就具有自我可持續性。反之,項目不具有自我可持續性時,就需要政府與私人資本進行合作融資(jointly financed)。
基於以上理解,世界銀行對PPP進行了如下四大分類。
管理與租賃合同(Management&lease contract):一個私人組織機構獲得在一定期限內對一個國有企業的管理權,同時國家仍擁有投資決策權。具體有兩種形式:(1)管理合同。指政府支付給私人運營方費用,用於管理特定公共設施,此模式的運營風險在政府一方;(2)租賃合同。政府將資産有償租賃給私人運營方。此模式下運營風險在私人運營機構一方。
特許經營合同(Concession):世行將特許經營定義為以私人資本支出為主的管理與運營合同,指一傢俬營機構從國有企業獲得一定期限內的經營管理權。該模式主要針對已存在或部分存在的設施。具體模式包括:修復—運營—移交(ROT)、修復—租賃—移交(RLT)、建設—修復—運營—移交(BROT)
未開發項目(Greenfield project):一傢俬營機構或公私合營機構,在特定合同期限內建設、運營一個新的設施。該設施的所有權應在合同期滿後移交給公共部門。具體模式包括:建設—租賃—移交(BLT)、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所有—運營(BOO)、市場化、租用等5類。
資産剝離(Divestiture):私營機構通過參與資産拍賣、公開發行或規模私有化項目等方式,獲得國有機構的資産。具體模式包括:(1)全部資産剝離:政府將該項資産所屬在國有公司的全部100%部分轉移給私營機構(運營機構、機構投資者等);(2)部分資産剝離:政府將該項資産所屬在國有公司的一部分轉移給私營機構(運營機構、機構投資者等)。購買此項資産的私營機構不一定擁有資産的管理權。
從以上分類及其定義可以看出,首先,PPP是政府為了提供公共産品而引入私營機構參與的一種合作機制,合作的具體模式取決於項目的條件、風險和目標;其次,特許經營是PPP的一個子分類,不等同於PPP,主要適用於自身有固定收入流的“使用者付費”且已存在的項目。
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國際上對PPP核心屬性存在共識,各國在此基礎上決定了PPP的識別、法律基礎、業務框架和監管框架等一系列重要的頂層設計。PPP的核心屬性主要包括:(1)是政府部門與私營機構的長期合同,基於此合同,由私營機構負責提供某項公共服務;(2)私營機構能夠通過合同獲取收入流,收入來源可能是使用者付費或政府預算分配,也可能是兩種收入來源的組合。同時根據合同,有關服務獲得和需求方面的風險,從政府部門轉移至私營部門;(3)私營部門必須投資建立相關公司以進行資本運營;(4)根據情況,除了預算分配,政府部門還可能需要提供必要的資本支出,包括土地、現存資産、債務或資本融資;並有可能提供多種形式的擔保,以實現與私營部門有效的風險共擔;(5)合同結束時,相關資産應按照合同約定轉移其所有權至政府部門一方。
共識的另一面是爭論。很有趣的是,雖然PPP的發展長期伴隨著對其內涵、功能、分類的激烈爭論,但是,鋻於PPP在基礎設施建設、社會服務提供方面的明顯優勢,在近20年中得到了全世界範圍內的廣泛接受,從發達國家到發展中國家,越來越多的國家引入了PPP機制。據統計,世界銀行相關的基礎設施PPP項目(PPI)在過去20年間得到了快速發展,超過134個發展中國家採用PPP方式進行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提供,約佔相關國家基礎設施總投資額的15-20%。
2007-2011財年期間,PPP投資額每年新增790億美元,並從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擴展至衛生和教育領域。2013年,世界銀行支援發展中國家的基礎設施PPI項目數量為291個、投資金額1503億美元(比上年下降24.1%),其中807億美元為新增投資,696億美元為擴展投資。在投資結構方面,電信和能源類投資最高,分別為573億美元和564億美元(各佔比38%左右),其次是交通(332億美元、22%)和水處理(34億美元、2%)。2013年,PPI投資額最高的6個國家是巴西(338億美元)、土耳其(168億美元)、印度(135億美元)、墨西哥(95.5億美元)、俄羅斯(79.7億美元)和中國(70.7億美元),這6個國家的PPI投資額共計887億美元,佔當年發展中國家PPI總承諾投資額的59%。2012年,東亞和太平洋地區的私人資本參與基礎設施金額,相比2011年增長高達19%,超過同期發展中國家的私人資本參與增長情況(1814億美元,比上年增長4%)。投資承諾達171億美元,其中102億美元是新項目,69億美元是對已有項目的新增投資,佔當年全球此類投資額的9%。從歷史數據看,自2002年以來,亞太地區的PPI年均增速僅為1.5%,遠不及該地區GDP增速(8.3%)。
那麼,是什麼樣的緣由和動力,使得PPP能夠伴隨著巨大爭論且經歷了2008年金融危機仍然得到快速發展呢?如果PPP只是在獲取私人資本方面有優勢,那麼更加有錢的的發達國家為什麼比發展中國家更積極推廣PPP?如果不健全的法律法規基礎是PPP的重要障礙,那為什麼很多法制薄弱的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國家都有很多成功的PPP案例?
為了透過現象的迷霧而探索PPP的核心內涵,我們嘗試從幾個最基礎的問題開始分析,逐層接近對PPP本質的理解,其中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和邊界,並在此基礎上探討政府在PPP機制中的角色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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