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場已進入自我修復自我調節階段
- 發佈時間:2015-11-09 03:22:18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對市場帶來積極影響
中國證監會此次改革堅持網上市值申購的同時,取消了新股申購應當全額預繳款即資金申購的規定,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新股在申購配售制度上從資金申購配售全面轉向市值申購配售。其積極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消除鉅額資金打新,有利於吸引場外資金和維繫場內資金。資金申購配售帶來的鉅額資金打新、資金大搬家、利率飆升現象,歷來備受市場詬病。2015年6月初,25家公司集中發行時,凍結資金峰值為5.69萬億元,而投資者配售所需資金僅為414億元;而2014年,每遇有新股申購,回購利率動輒飆升30%,有時甚至達到50%。以市值申購配售替代資金申購配售後,上述問題將迎刃而解。
實施市值配售的初衷,在於降低投資者申購成本,使二級市場投資者享受新股溢價收益,吸引部分一級市場資金進入二級市場,有效阻止場內資金“撤離”,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市值申購配售能否發揮作用,關鍵在於投資者對二級市場投資價值判斷,以及新股定價水準和一二級價差的大小。
市值申購配售在十幾年前的新股發行中就實行過,當前特定的一、二級市場條件下,市值申購配售制度重出江湖,反映了管理層因應市場變化和對二級市場的呵護用心。
二是配套安排考慮到了中簽率大幅降低和申購者放棄繳款等問題。市值申購配售制度下,申購成本大為降低,相應地投資者數量也急劇擴大,“中簽難”很快就會成為現實問題。2015年發行的192家公司,網上中簽率平均為0.53%,而2002年5月新股市值申購配售後,網上新股中簽率逐步下滑到萬分之幾。為避免網上中簽率過低令制度作用快速喪失,中國證監會此次改革強調新股申購應為投資者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真實行為,增加了網上投資者應自主表達申購意向,不得全權委託證券公司進行新股申購的規定。鋻於市值不會全部被程式化地用於新股申購,預計網上中簽率會達到一個較低的均衡水準。
對於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後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此次改革建立了約束機制,規定其6個月內不允許參與新股申購。鋻於網上投資者申購約束機制相對較為溫和,為避免包銷和發行中止的聲譽風險,建議承銷商應協調券商經紀業務部門做好網上投資者繳款通知工作;另外,應考慮由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結構向承銷商提供項目中簽投資者的券商、席位發佈資訊。
對於網下投資者,受回撥機制影響,“網下發行量佔比僅為10%”在一段時間內將成為常態,網下配售率降低幅度將與承銷商對入圍價格區間的控製程度相關。
三是投資者關聯關係核查工作量大增等問題應引起充分重視。新股發行中,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應當對獲得配售的網下投資者進行核查,確保不向關聯方和可能導致不當行為或不正當利益的投資者進行配售。此次改革延續了這一規定。此次改革將令網下投資者大幅增加,不排除承銷商為規避核查風險延長髮行中核查週期,或者進一步縮小定價時的入圍價格區間,使幾分錢甚至是一分錢的入圍價格區間經常出現。
為減少核查工作量,提高發行效率,建議關聯關係核查應進一步明確邊界,即重點仍放在配售前對擬配售對象的核查上,簡化報價階段對所有參與報價投資者的初步核查。建議自律組織應儘快建立網下投資者資訊庫,由已備案的網下投資者上傳機構(或個人)和産品資訊並由其及時更新,承銷商在發行時下載資訊進行核查即可,可避免網下投資者多次向不同承銷商提供核查資料。
同時,與市值申購配售制度相適應,建議考慮授權承銷商可以適當提高網下投資者持有的市值門檻(目前規定網下投資者在報價時應當持有不少於1000萬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
新股定價應適時進一步市場化
定價制度是新股發行制度的核心。新股定價,直接影響新股相關利益的分配和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預計新股定價還將適時進一步市場化,這有望成為下一步決策層和資本市場各界關注重點。新股定價市場化積極效果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是直接定價可縮短髮行時間提高發行效率。2014年以來已發行上市的317家企業中,31%的企業新股發行數量在2000萬股以下。此次改革,規定對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直接定價將自此落地,這有利於降低中小企業發行成本,提高發行效率。
新股定價市盈率整齊劃一的背景下,2014年以來多數小盤股發行已不再安排路演推介,詢價過程完全形式化,但實施直接定價仍然能縮短一週左右的發行時間。因為直接定價對承銷商的定價能力有較高要求,在市場化定價情形下,承銷商也會在非正式的徵詢投資者意向後,才會與發行人協商確定價格。因此,建議將強制實施直接定價改為由承銷商和發行人選擇實施。
二是券商包銷有利於平衡發行人和投資者關係。此次改革實施市值申購配售,並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可能出現中簽和獲配投資者忘記甚至是放棄繳款等問題。在暫無二次配售等其他安排時,一定會帶來承銷商包銷情形。為便於承銷商管理承銷風險,此次改革規定網上和網下投資者繳款認購的股份數量合計不足本次公開發行數量的70%時可以中止發行。但考慮到發行人意願,故安排包銷資金和處置包銷股票將成為承銷商必要“功課”。建議考慮相應的規則和技術配套,允許承銷商選擇包銷,或根據發行公告中明確的規則轉配售給有需求的網下投資者。
目前新股定價水準較低造成一、二級市場價差仍然較大的情況下,承銷商仍然樂於賺取少量的新股包銷收益。但新股定價進一步市場化後,在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雙重壓力下,承銷商新股定價能力和風險管理將成為重中之重。新股定價與包銷互相作用,將直接影響公司新股承銷項目的收入利潤甚至虧損與否,承銷商風控部門會更重視新股定價的話語權。這也有利於定價的市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