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轉介面難現放鬆
- 發佈時間:2015-11-04 01:30:52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值得關注的是,對於轉接PB交易系統,目前各家券商要求差異也比較大,部分券商仍要求對包括單一結構化信託在內的産品“一刀切”式清理,一些券商則要求原有的單一結構化甚至管理型信託賬戶採取取消原外部資訊接入許可權,將第三方交易介面改接券商自身PB系統的介面,亦有券商尚未作出相關要求。而這意味著不同的券商對於不同類型證券信託産品能否存留及如何存留意見並不一致。
對此,業內人士坦言,對於部分在配資清理和介面轉移過程中執行“高壓式”政策的證券公司,其標準還是取決於公司內部的風控要求,“在針對介面轉移的介面文件下發之後,公司內部還是對所有要求清理的産品進行了篩選分類,有些合作的機構虧損較多,而且旗下有部分産品涉及傘形配資的情況,就會對整個合作機構的所有産品都進行‘一刀切’的處理。無論是傘形配資産品,還是單一結構化模式,都在被清理的範圍之內。”某綜合型券商相關負責人透露,當前監管層對配資清理的態度要求非常嚴格,對部分不符合要求且放鬆介面的券商進行了處罰,很多大型券商會採取非常保守的清理方式,以防止清理過程中遺留下不符合監管規範的問題。
按照上述券商人士的分析,當前各家券商對形式不同的單一結構化信託産品的定義和標準不同,而營業部和總部之間的執行力度也會出現差異。“有些營業部執行的是合格投資人標準,如果資訊掌握完全,並且可以備案給券商,且具有實名的子賬戶,可以不在清理範圍之內;而有些券商則會因為公司內部風控要求,而降將子賬戶交給不同投資經理,但實際共有同一信託産品證券賬戶的管理型傘形結構的産品也列為清理對象,即便這類證券類信託産品並不存在許可權外移或者簽訂對賭協議的情況。”另一家中型券商機構相關人士表示,有些券商因為無法對這些形式複雜的信託産品的資金情況進行風險把控,加上接入指標並沒有得到細化,如果從嚴格標準來看,就會對包括單一結構化信託的證券類信託産品也進行限制和清理。
從不同券商機構對清理細節中的不同標準來看,對於當前存在的“傘形信託下的實名子賬戶”、“傘形信託改造而來的單一結構化信託”、“集合信託下嵌套單一結構化信託”以及部分“單一結構化信託將下單權移交至外部投資顧問的情況”均有可能被認定為違反證券賬戶實名制的相關規定,而成為券商潛在的清理對象。而對於配資清理可能産生的違約責任,來自監管部門主辦的機構監管刊物也曾就規範場外配資方面刊文稱,無論信託公司、一般機構、自然人開展證券投資均應當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規定;而多項法律條文對信託産品聘請投資顧問的規定,均禁止投資顧問擁有下單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個別客戶要求券商承擔違約責任缺乏合法依據。此外,如涉及混用同一外部接入系統或線路的,可通過技術風控措施予以標識和控制,限制應予清理的信託或資管産品。
上述券商人士表示,當前監管層對機構內部去杠桿的態度非常明確,尤其在市場企穩恢復期間,將此前場內杠桿的風險轉移或清理是目前監管部門重要的目標,在介面轉移方面也不會出現放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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