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保險基本經營規則明確
- 發佈時間:2015-07-28 01:13:17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超
27日,保監會發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鼓勵創新、防範風險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基本思路,從經營條件、經營區域、資訊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的基本經營規則。
《辦法》採取與線下産品一致的監管要求,通過明確列明禁止性行為的方式強化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路平臺的市場退出管理。同時,有條件地放開部分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明確了第三方網路平臺的業務邊界,強化了其參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行為約束。
線上線下監管標準一致
數據顯示,2014年,網際網路保險累計實現保費收入858.9億元,同比增長195%,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達到85家。2015年1至5月,開展相關業務的公司數量逾90家,總保費收入超過600億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佔保險業務規模比例達到5.7%。
《辦法》明確了參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主體定位,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負責。第三方網路平臺可以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提供網路技術支援服務服務。同時,適度放開了部分人身保險産品、以及部分面向個人的財産保險産品等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未對網際網路保險産品做出特殊規定。儘管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種類繁多,創新産品層出不窮,但與傳統保險産品並沒有本質上差別。因此,《辦法》未提出單獨報備“網際網路專用産品”要求,而是採取與線下産品一致的監管要求,由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管控水準、資訊化水準及産品特點,自主選擇符合網際網路特性的産品開展經營。保險監管機構主要通過事中監控和事後監督等措施,實施退出管理以加強對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監管。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保持線上與線下監管標準一致的同時,《辦法》主要通過明確列明禁止性行為的方式,強化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路平臺的市場退出管理,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規範第三方網路平臺
對於不同險種,《辦法》結合實際情況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基於網際網路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點,《辦法》有條件地放開部分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如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産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産保險業務等。除《辦法》列明的險種外,其他險種不得跨區域經營。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發展過程中,部分第三方網路平臺對保險業務不熟悉,合規風控意識薄弱,出現了違規承諾收益、産品資訊披露不合規等違法違規現象,引發了社會廣泛爭議,甚至是對保險業的負面評價和質疑。“快餐式的消費不利於消費者保險意識的培養,下一步將會考慮從人身險特別是高現價理財産品方面對網際網路保險進行規範。”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辦法》明確了第三方網路平臺的業務邊界,強化了其參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行為約束。第三方網路平臺可以為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業務提供輔助支援。若第三方網路平臺參與了網際網路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等關鍵環節,則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業務經營資格。另外,第三方網路平臺有配合保險監管部門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的義務,若有違反,保險監管部門可以責令保險機構終止與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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