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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3號

  • 發佈時間:2015-07-04 02:32:0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一條為了規範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者“公司”)從事光伏産業鏈相關業務的資訊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光伏産業鏈相關業務是指光伏産業鏈相關核心産品的研發、生産、銷售以及光伏電站的建設、運營、出售等業務活動,其中光伏産業鏈相關核心産品主要包括多晶硅、硅棒、硅錠、硅片、電池片、電池組件、逆變器以及光伏産業鏈領域的其他關鍵産品或設備。

  第三條上市公司光伏産業鏈相關業務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凈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30%以上的,或者該業務可能對公司業績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從事光伏電站業務的,新簽合同金額或者投資金額達到本指引規定披露標準的,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從事光伏産業鏈相關業務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本所鼓勵公司參照執行本指引相關規定。

  第四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從事光伏産業鏈相關業務的,視同上市公司從事光伏産業鏈相關業務,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第五條上市公司從事光伏産業鏈相關核心産品的研發、生産、銷售業務的,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格式準則在披露年度報告時,應當同時披露報告期內所銷售産品的關鍵技術指標。光伏産業鏈各環節主要産品的關鍵技術指標如下:

  (一)多晶硅産品的少子壽命、生産綜合電耗、單位生産成本等;

  (二)硅片産品的少子壽命、厚度、單位生産成本等;

  (三)電池片産品的轉換效率、單位生産成本等;

  (四)電池組件産品的轉換效率、1年和25年的衰減率、單位生産成本等;

  (五)逆變器産品的轉換效率、單位生産成本等。

  上市公司在披露所銷售産品的關鍵技術指標時,應當詳細披露指標含義、指標變化情況及其反映的技術水準變化情況,並重點討論與分析指標變化的原因及其對公司當期和未來經營業績的影響情況。

  第六條上市公司從事光伏産業鏈相關核心産品的研發、生産、銷售業務的,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格式準則在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時,應當同時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一)按技術類別(如單晶矽、多晶硅、非晶硅薄膜、銅銦鎵硒薄膜、碲化鎘薄膜等)披露報告期內所銷售産品的銷售量、銷售收入、銷售毛利率;

  (二)按技術類別披露報告期內所銷售産品的産能、産量、在建和計劃建設産能。

  第七條上市公司從事電池組件、逆變器等産品的研發、生産、銷售業務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主要收入來源國(銷售收入佔同期營業收入10%以上)的國家名稱、銷售量、銷售收入、報告期內當地光伏行業政策或貿易政策發生的重大不利變化及其對公司當期和未來經營業績的影響情況(如有)。

  第八條上市公司從事光伏電站業務的,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各電站項目的基本情況,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電站規模及所在地;

  (二)所採取的業務模式,包括工程總承包(EPC)、建設-轉讓(BT)、建設-運營-轉讓(BOT)、持有待售、持有運營等;

  (三)電站項目的進展情況,包括已核準、已並網、已出售等;

  (四)自産産品在電站項目的供應情況;

  (五)不同業務模式下相關業務活動的會計處理方法,包括資産的分類依據和計量方法、收入的確認原則和計量方法等;

  (六)持有待售、持有運營等模式下,已並網項目的並網電價及其承諾年限,已運營電站的發電量、並網電量、電費收入和營業利潤等;

  (七)持有待售等模式下,已出售電站項目的規模、交易價格、交易産生的利潤以及未出售電站項目的風險提示等。

  第九條上市公司從事光伏電站業務的,與地方政府等簽訂的光伏電站投資框架性協議達到披露標準的,或者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産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披露框架性協議的主要內容、尚需取得的相關手續、主要風險因素以及後續進展情況。

  第十條上市公司採用EPC、BT、BOT等模式從事光伏電站業務的,新簽合同金額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的,應當參照《創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號——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公告格式第17號: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履行臨時資訊披露義務,披露內容還應當同時包括項目規模、所在地、交易價格、結算方式、自産産品供應情況、主要風險等。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採用持有待售、持有運營等模式從事光伏電站業務的,投資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10%以上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臨時資訊披露義務:

  (一)在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合法手續履行完畢後,應當及時披露項目規模、所在地及當地電網公司接納可再生能源的歷史情況、補貼政策、項目公司股權結構、項目週期、自産産品供應情況、資金來源及規模、預期收益、主要風險等;

  (二)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重大不確定性情形(如所在地光伏電站政策發生變動等)時,應當及時披露並提示相關風險;

  (三)應當及時披露項目的重大進展情況,包括項目的並網、出售等。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無法按照本指引個別條款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披露內容或者不披露相關內容,但應當同時説明並披露原因,提示投資者注意相關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本指引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十四條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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