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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期貨第二批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公佈

  • 發佈時間:2015-06-30 03:23:5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官平

  繼2015年3月18日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下稱“能源中心”)發佈第一批4個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後,6月29日,能源中心公佈《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期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細則(徵求意見稿)》、《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銀行管理細則(徵求意見稿)》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等3個業務規則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由此,一套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的期貨市場業務規則體系漸趨成形,原油期貨上市的籌備工作更進一步。

  能源中心表示,平衡風險自擔與強化交易者保護,是能源中心制定業務規則的重要出發點。為加強市場交易者的教育,提高交易者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同時健全交易者合法權益保護機制,能源中心在我國商品期貨領域首次引入適當性管理,這是我國期貨市場的一大創新,也是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和證監會相關文件精神的具體落實。

  根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期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細則(徵求意見稿)》相關規定,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包括交易者的自我評估、開戶機構對交易者的審慎選擇以及能源中心對開戶機構的監督管理等三個方面,覆蓋入市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過程,並隨之進行動態評估和調整,從而建立與産品風險特徵相匹配的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維護交易者的合法權益。

  能源中心指出,本著服務期貨市場發展、有效防範交易風險的宗旨,將根據審慎原則指定從事能源中心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指定存管銀行可以為能源中心、境內會員、境外交易者和經紀機構開設專用賬戶用於原油期貨交易,通過轉賬方式辦理專戶之間的資金匯劃,並確保期貨保證金的封閉運作。

  根據本次發佈的《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銀行管理細則(徵求意見稿)》相關內容,能源中心創新地將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進行分類管理,分為境內客戶保證金存管業務和境外客戶保證金存管業務。開展不同業務範圍的條件和標準各有不同,便於內外資銀行根據各自實力、特色和定位,申請開展相關業務。能源中心將嚴格挑選內外資銀行從事境內外客戶保證金存管業務,確保安全、準確、及時地存管、劃撥境內外交易者保證金。

  有效的違規查處機制是規範市場有序發展的要求,也是維護交易者合法權益的有力制度保障。在《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中,能源中心按照“五位一體”的監管體制要求,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切實履行自律監督管理職責,以事實為依據,充分利用資格罰、行為罰和結果罰等自律手段,探索試行自律和解機制,並創新設計了“不受市場歡迎的人”違規處理措施,強化市場行為誠信約束機制,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作。

  業內人士表示,第二批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的發佈,有助於加強潛在交易者、潛在銀行機構與能源中心的溝通和交流,積極做好市場參與主體入市前的準備工作,也有助於能源中心業務規則更切實反映市場主體實際需求、充分貼近市場運作情況、有效實現境內市場與全球市場的規則接軌,為穩步推出原油期貨夯實制度基礎,全面營造法治化的市場環境。

  6月26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在當天舉行的證監會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原油期貨是第一個允許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參與的境內特定品種,該品種完成相關準備工作預計還需要3個月左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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