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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李之多)

  • 發佈時間:2015-06-11 23:31:51  來源:證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66號

  當事人:李之多,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址:北京市豐台區方莊南路58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李之多涉嫌內幕交易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立科技,股票代碼:002214)股票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李之多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李之多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材料,未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之多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及內幕資訊知情人

  2010年下半年,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兵器集團)與下屬企業雲南北方夜視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夜視集團)將大立科技等3家上市公司作為考察對象,希望進行資産重組。在多次調研的基礎上,2011年3月3日,兵器集團召開會議研究重組事宜,達成與大立科技重組的共識。2011年3月6日,曹某某作為兵器集團上市公司管理辦公室授權代表與大立科技簽訂《合作意向書》。2011年3月7日,大立科技公告披露該資訊。2011年4月6日,大立科技公告“公司決定終止籌劃本次重大資産重組事宜”。

  此後,夜視集團並沒有停止重組工作,仍繼續準備與大立科技進行重組,曹某某經常到夜視集團了解準備工作情況。2011年下半年,夜視集團資産梳理等各方面準備工作已基本就緒。2011年10月21日,曹某某在夜視集團召開專題協調會,與仲介機構就《北方夜視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重組上市方案》調整交換了意見,並下達了資産重組任務分配表。2011年11月8日上午,曹某某與夜視集團董事長蘭某通話溝通大立科技停牌的具體事宜。2011年11月9日,夜視集團與大立科技簽定《合作意向書》。2011年11月10日,大立科技公告披露該資訊。

  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兵器集團擬將夜視集團所屬相關資産與大立科技進行重大資産重組實現借殼上市事項,在公開前屬於內幕資訊。其中,第一次重組內幕資訊形成于2011年3月3日,公開于2011年3月7日。第二次重組內幕資訊形成不晚于2011年10月21日,公開于2011年11月10日。

  曹某某先後任兵器集團資本運營部副主任、公司權益與風險管理部副主任,參與了調研考察、研究論證、指導協調等工作,且曾作為兵器集團上市公司管理辦公室授權代表與大立科技簽訂《合作意向書》。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曹某某是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李之多內幕交易的相關情況

  李之多係內幕資訊知情人曹某某的外甥。李之多與曹某某聯繫密切,資金往來頻繁,在2007年4月28日至2011年11月9日期間,李之多三方存管銀行賬戶有1,897,223.21元來自曹某某及其妻子邱某現金或轉賬存入。

  根據交易的IP、Mac地址及相關當事人談話筆錄,李之多控制“李之多”、“邢某某”、“某紅”、“某容”、“曹某某”等5個證券賬戶。在第二次重組期間,李之多與曹某某有多次電話聯繫,2011年10月21日至2011年11月10日,李之多利用內幕資訊控制“李之多”、“邢某某”、“某紅”、“某容”、“曹某某”等賬戶共計買入大立科技股票856,323股,實際虧損8,135,295.22元。李之多交易大立科技情況同其與曹某某通話記錄基本吻合,且交易資金主要來源於虧損賣出的其他股票。李之多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相關開戶資料、資金劃轉憑證、交易記錄、IP和Mac地址、深圳證券交易所計算結果、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李之多提出了如下申辯意見:其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描述李之多與曹某某聯繫密切,資金往來頻繁,在2007年4月28日至2011年11年9日期間,李之多三方存管銀行賬戶有1,897,223.21元來自曹某某及其妻子邱某現金或轉賬存入。李之多申辯,其本人確實找曹某某借過錢,均早已歸還,且從未找邱某借過錢。其二,李之多提出其本人與曹某某沒什麼聯繫,操作股票全憑自主判斷。

  針對李之多的上述申辯意見,我會經復核認為:告知書描述的資金往來、相關聯繫與交易行為等事實,均有轉賬憑證、通話記錄、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對李之多的申辯不予採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李之多處以6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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