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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護乃證券立法要義

  • 發佈時間:2014-10-24 01:15:12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劉紀鵬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的資本市場監管中,投資者保護是重中之重,但是直到目前,如何將投資者保護落到實處,依然困難重重。

  證監會主席肖鋼在講話中多次提到要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今年五月,“新國九條”頒布,要“堅決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雖就相關的措施來看,並不能達到有效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效果,但是對於資本市場一系列投資者保護措施的出臺,市場中有人提出擔憂,認為對於股東的過分保護會使得上市公司承擔過多的成本,不利於資本市場的發展與壯大。

  其實這一爭論由來已久,自股份有限公司這一組織形式出現之初,如何協調公司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關係一直在不斷地探索,“保姆”和“主人”誰做主,權利的分割與利益的保護界限幾何,“主人”如何保持自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一直是個熱議的話題。

  在我國,公司法與證券法用來規範中國資本市場的主要參與主體和交易規則,公司法的核心即在於解決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而證券法則重在保護尚未進入市場的投資人免受欺詐。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均詳細規定了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權力分配,證券法大費筆墨規定的資訊披露就是用來減小資本市場上資訊不對稱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害,由此可見,對於公司法與證券法的立法原意而言,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保護中小投資者是立法應有之義。

  從實際情況來看,公司的法人地位使得公司的經營失敗原則上無法溯及管理層,而本不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卻要承擔著經營者經營失敗的損失,甚至經營者蓄意損害股東權益的行為還層出不窮。大股東如果掌握著董事會的任命權,就相當於間接地掌控了董事會,面臨的資訊不對稱問題尚不算嚴重,但是中小股東手中就缺乏這樣一柄“尚方寶劍”了。

  雖然保護投資者的呼聲高漲,但是以“新國九條”為例,投資者保護的具體措施依然沒有落地。首先,其提出“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提高進入門檻,實際上是簡單地將禁止當做保護。而近期“滬港通”中設置的國內投資者投資港股的門檻為50萬,表面上是幫助小額投資在規避風險,實際上也使資金量不足50萬元的中小投資者失去了投資香港股市的機會;其次,在優化投資者回報機制上,由於上市公司高價發股,因此現金分紅並不客觀。再次,“新國九條”雖然提出要“健全多元糾紛解決和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機制”,但是並沒有就具體措施詳細説明,實際上在發達國家資本市場保護中,以集體訴訟制度為典型的很多制度都可以供我們借鑒。

  至於市場中,關於對股東的過度保護會使得一國資本市場萎縮的言論,筆者認為,英美兩國對於股東的保護最為週密,而其又是資本市場最為成熟的兩個代表性國家,這表明一國資本市場對於股東權利的保護越週密,該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也就越良好。反觀中國股市,公司造假與內幕交易齊飛,中小股東在二級市場傷痕纍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屢禁不止,投資者利益受損申訴無門,此時還討論對於股東保護是否會有損於市場效率,難免顯得杞人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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