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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首現舉牌無效訴訟案例

  • 發佈時間:2015-03-09 08: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海新梅的“舉牌戰火”終於升級到了司法層面。就在舉牌方已“暴露”的違規責任人王斌忠通過辭職、移交等動作意圖“洗白”籌碼後,上海新梅方面也終於對此採取了反擊措施:公司原第一大股東興盛實業將王斌忠及其控制的15個賬戶一同送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自首次舉牌之日起,買賣上海新梅股票的行為無效。值得關注的是,這也是近年來首個要求通過司法判決對舉牌方買賣行為進行限制的案例,而如果上述判決能夠獲得法院支援,無疑將會對資本市場上的“舉牌大戰”攻守方策略産生影響。

  興盛實業發難“自導訴訟”

  上海新梅3月7日發佈涉及訴訟公告,公司原第一大股東興盛實業將違規舉牌的“禍首”王斌忠及其控制的15個賬戶,共計16名被告一同送上被告席,合計提出了四項訴訟請求。其中,核心的內容為請求判令自上述賬戶首次舉牌之日(即2013年10月23日)起,買賣上海新梅的行為無效;同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拋售其合計持股超過5%的部分,所得收益賠償給上市公司。

  興盛實業起訴的“利器”在於之前已公佈的寧波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起訴原因中,引用了《決定書》中查明的事實,即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通過其實際控制的上述其他15個被告賬戶持續不斷買賣上海新梅。截至2013年10月23日、11月1日、11月27日,該組賬戶的合計持有上海新梅股份比例分別為5.53%、10.02%以及14.86%。但是,該賬戶組在首次舉牌、二次舉牌時點,均未按照證券法第86條的規定,對超比例持股情況未及時向證券監管機構、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甚至沒有披露該賬戶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動關係。直到2014年6月9日,上述賬戶中包括上海開南在內的六個法人賬戶才首次通知上市公司,其已于當月6日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合計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發行股份的14.23%,直接“問鼎”上市公司控股權。

  由此,興盛實業指出,王斌忠及其控制的賬戶組違反了《民法通則》第58條和《證券法》第86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屬“無效民事行為”。同時,興盛實業認為,被告通過惡意串通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東隱瞞了其控制賬戶組的事實,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興盛實業表示,“該等行為亦足以導致被告在2013年10月23日之後繼續買賣上海新梅股票的民事行為無效。”

  基於上述行為和理由,興盛實業提出,希望法院對舉牌方在首次舉牌後的買賣行為做出無效認定。據最新公告,該案件具體起訴時間為2015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于3月5日受理此案。

  “敵方”籌碼能否一網打盡?

  從最初舉牌引發的“輿論隔空交戰”,到監管部門的“行政力量”介入,乃至如今尋求司法途徑解決這一問題,上海新梅的收購和反收購糾葛非但沒有因為時間推移讓人淡忘,反而進一步引發關注。因為在近年的舉牌大戰中,雙方多是通過資本對決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而要求法院判決裁定“敵方”某個階段舉牌行為無效的,上海新梅還是第一例。

  從興盛實業的訴訟請求看,排在首位、也就是最迫切的,就是希望對舉牌方所有已經“見光”籌碼的“一網打盡”,這也是針對對方的“洗白”之舉而特意為之。此前,在已經“暴露”于公眾視野的王斌忠領受寧波證監局處罰決定後,舉牌方面對不利局面,通過王斌忠辭去上海開南副總職位,並已轉移其實際控制的“開南幫”六大核心賬戶給“相關主體”等行為進行“責任切割”,並在今年1月仍繼續加倉上海新梅,以此“保護”並宣告其核心賬戶手中“籌碼”的法律效力,試圖使後續的買入行為和持股不存在瑕疵。同時,舉牌方也在權益變動報告書中強調,所持股權不存在質押、凍結等權利限制。

  但是,舉牌方所持股票的權利是否受限制這一點,恰恰是“守擂”方上海新梅現任管理層和原第一大股東興盛實業最為在意的,是其眼中舉牌方的“七寸”所在。早在去年6月26日的股東大會決議中,這一意識已有所流露。當時,上海新梅召開的2013年度股東大會決議上,舉牌方“開南幫”對諸多議案投下反對票,使得《公司2013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關於支付2013年年報審計費用及聘任2014年度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等多數議案均被否決。但上市公司方面還是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做出了“重要提示”,即公司股東蘭州鴻祥及其一致行動人(皆係舉牌方賬戶)因涉嫌證券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若證監會認定上述主體在被立案調查期間的表決權受到限制,則此次表決結果將在剔除舉牌方股份數之後重新確認。

  但是,從目前的進展看,除寧波證監局“揪出”了王斌忠及其賬戶組,監管部門並沒有按照上市公司的心願做出上述認定,這也是上海新梅方面轉投司法渠道的重要背景。不過,從目前的實踐看,在上市公司舉牌戰中,反收購方多通過增發、重組、增持等資本運作方式鞏固控股地位,像上海新梅這樣通過訴訟想要“釜底抽薪”的還是首例。假設未來司法系統做出了有利於興盛實業的判決,是否會對如今盛行“暗藏籌碼”的舉牌市場産生影響,也是一個疑問。

  另外,要求舉牌方對所持超出上市公司5%股權的部分予以出售,並將收益“賠償”給上市公司也是新鮮事。畢竟短線交易産生收益繳納上市公司有法可依,而“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的性質到底多嚴重,尚無法通過紙面的法律條款來界定,完全取決於具體情況。這也是緣何公司會動用《民法通則》這樣原則性規定來“找理由”的原因所在。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七種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範疇,其中包括“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同時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上述原則性的規定,能否最終影響到上海新梅舉牌事件的走向呢?至少再退一步,在訴訟階段,舉牌方的買入行為如何界定,所持股票之權利是否受到限制的問題,國內恐怕也沒有完全對應的現成規則和判例可以套用。

  種種問題下,法院會如何審理、並且花多久審理這一案件,也尚未可知。據上海新梅1月31日公告,其預計2014年虧損,可能會因為連續兩年虧損被戴上“*ST”的帽子。註冊制步步迫近,並購重組市場已有“降溫”之兆,市場“風口”不斷切換,這場升級到司法層面的資本戰,會影響上海新梅的“吸引力”嗎?恐怕這個問題,才是中小股東最想知道的。(趙一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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