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
- 發佈時間:2015-02-28 01:22:30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趙靜揚
財政部近日下發《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結轉結余資金的範圍及清理措施,並提出建立財政存量資金定期報告制度。要求每一項政府性基金結轉資金規模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的30%。
通知要求,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資金(含從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預算轉列一般公共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除權責發生制核算事項外,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全部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未滿兩年但調整用途的結轉資金,其結轉時間應按初次安排預算的時間計算,不得重新計算。已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的事項最遲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畢,地方規定時間更為提前的,從其規定。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應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調入的基金應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每一項政府性基金結轉資金規模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礎上實行更嚴格的統籌使用措施。
對於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通知指出,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中,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地方並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籌使用;未滿兩年的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預算已分配到部門並結轉兩年以上的結余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收回的結轉結余資金,作為權責發生制核算事項,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調整有關情況應及時匯總報送上級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財政部要求各地區建立財政存量資金定期報告制度。具體而言,各省級財政部門要跟蹤監控本省(區、市)財政存量資金情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于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報送財政部,並抄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各省級財政部門應將每季度本省(區、市)財政存量資金情況與上一季度財政存量資金情況、本季度財政庫款餘額等進行比較,分析增減變化及差異原因,撰寫分析報告隨同財政存量資金錶格一併報送財政部。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通知》有關要求,加快制定各項財政存量資金管理辦法,著力建立盤活財政存量資金與預算編制、執行等掛鉤機制。現有管理辦法與《通知》相衝突的,要儘快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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