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員工持股需配套措施護航
- 發佈時間:2015-02-06 01:56:19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劉麗靚
國企改革頂層設計方案落地在即,推行國企員工持股的客觀條件漸趨成熟。國企如何在實施過程中真正做到員工持股、有效激發員工積極性、提高企業經營效率等成為改革的關鍵。其中,明確並嚴格界定員工持股的持股範圍、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股權來源、出資方式、退出機制尤為重要。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這標誌著員工持股將成為未來國資改革的亮點之一。員工持股對於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長期有效激勵機制的作用毋庸置疑。國外經驗表明,員工持股有利於優化企業股權和治理結構,有利於員工利益與企業效益緊密捆綁,留住企業的核心、骨幹人才,營造企業、職員、股東和社會多方共贏的局面。
目前來看,從頂層設計到監管部門,再到市場個體,各方都為國企員工持股做好了準備。然而,真正將員工持股落地必須在企業範圍、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股權來源、出資方式、退出機制等方面設計得當,出臺可供操作的配套措施,才會最終産生“激勵相容”的效果,使員工的個人利益與企業長遠發展的利益捆綁在一起。
首先,員工持股的對象應為公司員工,應按貢獻的大小,以部分骨幹人員持股為主,並且可以動態調整,其他員工成為骨幹後也可以進入員工持股行列,這不僅有助於調動骨幹員工的積極性,也有利於調動其他員工的積極性。應避免人人持股、平均持股、福利持股産生新的“大鍋飯”。
其次,應按照企業規模大小和産業性質區別對待。對於科研型企業,應加大核心技術人員持股比重;對於生産製造型企業,應加大關鍵技能人員持股比重;對於投資、物流等企業,應加大核心專業管理人員持股比重。員工持股應以增資擴股為主,員工可以現金或法律規定的智慧財産權等無形資産出資,不得採取低價折股、送股、墊資等方式。
再次,在持股方式和退出機制等方面,員工持股應是限制性股票。例如,所持股票不享有投票權,只享有收益性,或者收益權只能通過分紅實現。對於離開企業的持股員工,可規定其必須出售所持股票且只能出售給本企業其他員工。
此外,在推出全國範圍內普遍適用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操作規則的基礎上,應考慮差異化因素,為企業實踐留出合理的制度彈性空間。同時,應通過政府和各種仲介組織,對實施員工持股的企業加強外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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